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 代表人赵广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东,该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闫小庆,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小好,女,1959年3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建强,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张会勤,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席顺义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闫小庆、李小好位于济源市北海小区13号楼3楼西北302号房产证号00053421的房产,被申请人李建强、张会勤位于济源市济水办矿山机械厂南家属区2号楼1单元4楼401号房产证号00002792的房产,用来偿还被申请人闫小庆、李小好欠其的贷款本金155065.38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被申请人闫小庆、李小好位于济源市北海小区13号楼3楼西北302号房产证号00053421的房产,被申请人李建强、张会勤位于济源市济水办矿山机械厂南家属区2号楼1单元4楼401号房产证号00002792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金155065.38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申请人闫小庆、李小好、李建强、张会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席顺义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