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与被申请人杨法疆、王小雪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特字第1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 代表人赵广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东,该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杨法疆,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小雪,女,1962年11月17日出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特字第1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

代表人赵广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东,该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杨法疆,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小雪,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席顺义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杨法疆、王小雪位于济源市建业森林半岛9号楼3-4楼(B)西户房产证号00055125的房产,用来偿还被申请人欠其的贷款本金455849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杨法疆、王小雪位于济源市建业森林半岛9号楼3-4楼(B)西户房产证号00055125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金455849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申请人杨法疆、王小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席顺义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