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特字第10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 代表人赵广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东,该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朱金虎,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丽,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曹建明,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 被神亲人马兰,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云霞,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安雨生,男,1964年9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刚,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姜阿娟,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向阳,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徐英,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席顺义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朱金虎、李丽位于济源市济水苑A区3号楼2单元302号房产证号00015773的房产,被申请人曹建明、马兰位于济源市济水苑A区1号商住楼3单元5楼东户房产证号00052063的房产,被申请人王云霞、安雨生位于济源市济水苑B区9号商住楼3单元201号房产证号00038901的房产,被申请人李刚、姜阿娟位于源市济水苑C区28号商住楼1单元3楼东户房产证号00067103的房产,被申请人陈向阳、徐英位于济源市翠园小区煤气公司家属楼2单元3楼房产证号22053的房产,用来偿还河南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欠其的贷款本金1898369.9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朱金虎、李丽位于济源市济水苑A区3号楼2单元302号房产证号00015773的房产,被申请人曹建明、马兰位于济源市济水苑A区1号商住楼3单元5楼东户房产证号00052063的房产,被申请人王云霞、安雨生位于济源市济水苑B区9号商住楼3单元201号房产证号00038901的房产,被申请人李刚、姜阿娟位于源市济水苑C区28号商住楼1单元3楼东户房产证号00067103的房产,被申请人陈向阳、徐英位于济源市翠园小区煤气公司家属楼2单元3楼房产证号22053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金1898369.9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申请人朱金虎、李丽、曹建明、马兰、王云霞、安雨生、李刚、姜阿娟、陈向阳、徐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席顺义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