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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香枝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香枝,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因犯容留卖淫罪,2012年12月25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香枝,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因犯容留卖淫罪,2012年12月25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2014年8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香枝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香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15日0时20分许,被告人于香枝在位于西平县城解放路中段华港大酒店南胡同内其经营的“你真好养生足疗”馆内,介绍、容留卖淫女陈一与嫖客郑二,卖淫女王三与嫖客赵四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香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一、罗五、王三、赵四、郑二、晏六、袁七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查获视频、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香枝介绍、容留他人嫖娼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被告人于香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香枝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峥
审判员 沈 琼
审判员 张新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丽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