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宋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486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甲,男,1973年3月2日出生。因故意伤害,2014年10月2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0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1被执行逮捕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486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甲,男,1973年3月2日出生。因故意伤害,2014年10月2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0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1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甲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23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宋甲酒后在西平县宋集乡卢庄鱼塘钓鱼时,与被害人范乙发生口角,后对范乙进行殴打。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范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宋甲与被害人范乙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被害人范乙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乙的陈述,证人刘一、李二、范三、范四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永强
审 判 员  张欣广
代理审判员  苑林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倩玉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刘甲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