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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陶世武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世武,男,1954年1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华章,女,1954年12月10日生,汉族,系原告陶世武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礼友,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世武,男,1954年1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华章,女,1954年12月10日生,汉族,系原告陶世武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礼友,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开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陶世武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陶世武及委托代理人孙华章、陈礼友,被上诉人信阳市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陶世武。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邱世财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