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刘坤霞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前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5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坤霞,女,1980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祥震,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前进社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5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坤霞,女,1980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祥震,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前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可,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锋,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坤霞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前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前进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刘坤霞于2012年3月12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前进卫生服务中心赔偿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0000元。该院于2014年2月23日作出(2012)商梁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刘坤霞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坤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继超、孟祥震与被上诉人前进卫生服务中心之委托代理人刘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有新证据。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高纪平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