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9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史宏杰,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商海房地产开发部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白中亮,该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施海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银行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商海房地产开发部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商丘市商海房地产破产管理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银行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原告对商丘市商海房地产开发部1号楼第一层中88套房产抵押权依法有效,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院审理后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郑州银行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银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多、史宏杰,被上诉人商丘市商海房地产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施海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一五年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