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张亚南,男,汉族,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龙安路中段,宁陵住所地宁陵县城关镇长江路西侧御景花园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高志岗 被告秦培飞,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告程海军,男,汉族,木工队长,住睢县。 原告张亚南诉被告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培飞、程海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亚南诉称,2013年12月28日原告受雇于被告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建的宁陵县御景花园6号楼工作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左手拇指。要求被告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为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亚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贡亮 审判员 黄业生 陪审员 董一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文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