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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清坡与被上诉人陈自中、陈书英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清坡,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郭秀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自中,男,194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清坡,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郭秀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自中,男,194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社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书英(曾用名陈淑英),女,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清坡与被上诉人陈自中、陈书英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清坡的委托代理人郭秀峰,被上诉人陈自中、陈书英的委托代理人张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吕清坡。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杜 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