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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遂然、李付枝、张淑华、张书平与被上诉人张长龙、王彩霞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遂然,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付枝,女,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华,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遂然,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付枝,女,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华,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平,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池发玉、袁英范,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龙,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彩霞,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苏付国,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遂然、李付枝、张淑华、张书平与被上诉人张长龙、王彩霞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城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遂然、李付枝、张淑华、张书平的委托代理人池发玉、袁英范,被上诉人张长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彩霞经法庭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3)新城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退还上诉人张遂然、李付枝、张淑华、张书平。
审判长  许金坡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胡珊珊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