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001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小黑,男,1943年3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失火罪,2014年10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4)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小黑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小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朱小黑在淅川县大石桥乡陡岭村大崖子岭南坡自家黄姜地干活期间吸烟时引起火灾,造成大崖子岭山林大面积失火。经淅川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并经淅川县林业工作站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小黑引发火灾造成毁林面积23.1公顷,其中15.76公顷为林地,7.34公顷为灌木林;过火林木株数11326株,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11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小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任某、朱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以及书证现场图片、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黑因过失引起山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23.1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小黑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璞 审 判 员 黄朝晖 人民 陪 审员 刘国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 温 莉 第1页,共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