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燕诉关勇军、漯河市房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1588号 原告陈燕。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晓东,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勇军。 委托代理人阎素梅。 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陈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1588号
原告陈燕。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晓东,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勇军。
委托代理人阎素梅。
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陈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五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闫红才,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燕诉被告关勇军、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燕委托代理人胡亚萍、董晓东、被告关勇军的委托代理人阎素梅,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五成、闫红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2月5日购买了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芳园小区8号楼504室房屋一套,并于2008年7月16日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2013年10月份,原告对该房屋进行装修。2014年7月29日,原告去装窗帘时发现其装修过的房屋的房顶、地板、墙壁、家具等物品均被水浸泡损害,损害的原因是其6楼住户的中央空调漏水直接导致,该6楼住户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关勇军。事发后,原告多次找本案二被告协商,但二被告却相互推诿,拒不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关勇军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原告依法具状起诉,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暂计40000元(具体赔偿数额待评估后确定)。
被告关勇军辩称:2010年的大年三十早上房子发现漏水,水有2公分深,是物业公司给我打的电话,我才知道的。我进去后发现是空调漏水,而且屋内的滴漏没有打开,我把滴漏打开把水排了出去。今年7月初,我儿子的伙伴在该小区结婚,我儿子去了,去了后又去我们的房子看了看,发现空调还是漏水。漏水的地方是中央空调的排水管的地方,我过去后给物业公司打电话说了说,物业公司派了一人过来修了修,修后说应该没有问题了,维修人员走后,我发现还有点漏水,我找个橡皮管子接住排水管的头,橡皮管的另一头塞到滴漏的地方以便把水排走。我家里房门钥匙在2010年大年三十我家第一次漏水时候,我就把我家的钥匙给了物业公司一把,是一个女的,叫什么我不知道。到了今年7月初,我儿子又去我家的房子看了看,发现钥匙开不开门了,我过去后找了一个修锁人把锁芯换了换,把门打开后,发现空调漏水,这次漏水的地方是空调的托盘的地方,因为排水管的水我已经把它引到滴漏里,水又从排水管旁边的托盘的地方流了出来,我儿子给物业打电话说了说,物业派人修了修,是在屋里对空调修理的,修理后物业说应该不漏水了,之后我儿子又把新换的钥匙给了物业公司的闫亚东经理了,是什么时间给的我记不清了。
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2014年7月29日发现位于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芳园小区8号楼504室的房屋被水浸泡,损害的原因是其楼上房屋(6楼)的中央空调室内风盘漏水直接导致。而在2014年7月14日,我公司该小区物业上接到原告的电话,要求查询6楼业主的电话,并协助联系上业主,由于6楼房屋是业主专有部分,物业上没义务进行管理。物业人员立即通知了6楼业主前来查看原因后,业主查看后找到原因是其中央空调室内风盘漏水,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力不危及建筑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由于是6楼专有部位,6楼业主同意并答应原告会及时维修。而事实上,经6楼业主维修后,并没有消除存在的漏水现象,直到过一星期后原告又发现漏水。针对此案,我公司物业在原告发现漏水报修时,已经积极向6楼业主进行告知义务。而引发漏水的根本原因是6楼业主没有及时对中央空调进行全面维修所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6楼业主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及时修理等防范措施,显然6楼业主未做到,引起了漏水事件。因此,我公司无论是在主观或者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侵权损害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过错。我们认为,原告请求无理,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望法院依法公断。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燕系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芳园小区8号楼504房屋的业主。被告关勇军是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芳园小区8号楼604室房屋业主。而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2014年7月29日因被告关勇军家空调漏水导致原告陈燕家中的房顶、地板、墙壁、家具等物品被水浸泡损害,后原告找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漯河市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2014年10月16日漯河市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关于对淞江芳园小区504东户装修损失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结论为:陈燕财产损失为10760元,鉴定费是500元。对该评估报告二被告均没有异议。
被告关勇军所有的淞江芳园小区8号楼604室房屋,被告关勇军一直没有居住,该房屋还系毛呸房。其室内的中央空调早在2010年春节时关勇军已发现了漏水现象,虽然关勇军进行了维修,但一直没有修好。此后该中央空调还是多次发生了漏水现象,最后导致了原告的物品被水浸泡损害。
被告关勇军的中央空调共有四个阀门,屋外两个阀门,屋内两个阀门,屋外的两个阀门一个负责进水一个负责出水,屋内的两个阀门也是一个负责进水一个负责出水。正式使用中央空调时,需要把室内外的四个阀门同时打开形成水循环。因为关勇军还没有在该房屋居住,该房屋的中央空调还没有正式使用。其空调内存水是因为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将屋外阀门关闭所致。被告关勇军在发现室内中央空调漏水现象后,把情况告诉给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但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彻底关闭关勇军屋外的两个空调总阀门,也没有将关勇军家中空调存留的水排除,造成关勇军家空调一直存在漏水现象。
本院认为:2014年7月29日,因被告关勇军家中空调漏水,造成其楼下住户原告陈燕家中财产被水浸泡损害。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应予认定。经评估原告陈燕财产损失为10760元。对该评估报告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异议,对此本院应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对其合理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因原告陈燕家中财产损害是因为被告关勇军家中的空调漏水导致的,无论关勇军是否在该房屋居住,关勇军均应对其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因关勇军未尽到管理义务,故被告关勇军应对原告陈燕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对该小区内的配套设施负有管理义务。被告关勇军家中无人居住,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对中央空调通水时应通知被告关勇军,并提前排除中央空调通水时所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在被告关勇军发现漏水时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没有将关勇军家中的空调总阀门关闭,也没有将关勇军家中空调内的存水排除干净,造成关勇军家中空调一直有存水的现象。对此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案情,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关勇军应承担30%的责任。原告陈燕的各项损失为:1、财产损失10760元;2、鉴定费500元,共计11260元。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882元,被告关勇军承担337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燕各项损失共计7882元。
二、被告关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燕各项损失共计3378元。
三、驳回原告陈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800元费,由被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关勇军负担200元,原告陈燕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开元
审判员  张卫平
审判员  何 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康有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