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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刑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1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逮捕。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刑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1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麻远航、代理检察员万校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1年1月1日晚,被告人霍某某伙同邝某某、杨某、赵某某(3人均已减刑),预谋盗窃后,到河南省舞阳县吴城镇北,盗割200对、300对、400对通信电缆线共18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信电缆价值8222元,因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弃赃逃跑。
2、2000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霍某某伙同戚某某(已减刑)、邝某、赵某,预谋盗窃后,到原郾城县城关镇古城村北,盗割800对通信电缆线25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信电缆价值28961元。后销赃分肥。
3、2000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霍某某伙同戚某某、杨某、赵某、邝某某预谋盗窃后,到原郾城县召陵镇村村东,盗割200对通信电缆线45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缆价值14798元。盗后销赃分肥。
4、200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霍某某伙同杨某、赵某、邝某某预谋盗窃后,到原郾城县召陵镇西皋村盗割300对通信电缆线12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缆价值6665元。盗后销赃分肥。
5、2000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霍某某伙同杨某、戚某某、赵某、邝某预谋盗窃后,到河南省襄城县麦岭乡李村南,盗割300对通讯电缆线85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缆价值35788元,因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弃赃逃跑。
6、2000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霍某某伙同邝某、赵某某、杨某、戚某某预谋盗窃后,到河南省襄城县姜庄北,盗割300对电缆线各36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缆价值24666元。盗后销赃分肥。
7、2000年阴历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霍某某伙同杨某、赵某某、邝某某到原郾城县龙城镇西边的桃树林,盗割300对电缆线8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缆价值3276元。盗后销赃分肥。
8、2001年2月1日晚,被告人霍某某伙同杨某、赵某某、戚某某、邝某某预谋盗窃后,到原郾城县空冢郭乡陈岗村附近,盗割300对通讯电缆线4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缆价值19339元。盗后销赃分肥。
9、2001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霍某某伙同杨某、邝某某、赵某某预谋盗窃后,到原郾城县孟庙镇邱李村,盗割200对通讯电缆线12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缆价值8281元。
10、2001年2月5日晚,被告人霍某某伙同杨某、邝某某、赵某某预谋盗窃后,到原郾城县城关镇古城城北,盗割800对通讯电缆线18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缆价值20349元。盗后销赃分肥。
11、2001年2月11日,被告人霍某某伙同杨某、邝某某、赵某某、戚某某预谋盗窃后,到原郾城县大刘乡杜庄村北,盗割300对通信电缆电缆线5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缆价值23321元。盗后销赃分肥。
12、2001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霍某某伙同邝某某、赵某某、岳某某、赵某某(2人均已减刑)等人预谋盗窃后,由赵某某接等电话收赃,霍某某等人到原郾城县城关镇古城村北,盗割800对通讯电缆线15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缆价值8725元。盗后销赃分肥。
13、2001年6月13日晚,被告人霍某某伙同邝某某、赵某某、岳某某及朱某某(已减刑)等人预谋盗窃后,由朱某某等电话收赃,霍某某等人到原郾城县城关镇西河村附近,盗割100对通讯电缆线2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线价值4823元。盗后销赃分肥。
14、2001年6月20日晚,被告人霍某某伙同邝某某、赵某某、岳某某、赵某某等人预谋盗窃后,由赵某某接等电话收赃,霍某某等人到原郾城县孟庙镇马坡村西,盗割200对、300对通讯电缆各15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缆价值6405元。盗后销赃分肥。
15、2001年6月25日,被告人霍某某伙同邝某某、赵某某、岳某某、赵某某等人预谋后,由赵某某接等电话收赃,霍某某等从到原郾城县城关镇古城村北,盗割800对通讯电缆线1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缆价值5740元。盗后销赃分肥。
16、2001年6月28日晚,被告人霍某某伙同邝某某、赵某某、岳某某、赵某某等人预谋盗窃后,由赵某某接等电话收赃,霍某某等人到漯河市源汇区翟庄乡龙塘村东边盗割200对通讯电缆线5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缆价值人民币21342元。盗后销赃分肥。
17、2001年7月13日晚,被告人霍某某伙同邝某某、赵某某、岳某某、赵某某等人预谋盗窃后,由赵某某接等电话收赃,霍某某等人到原郾城县城关镇古城村至顿庄村的东西路上,盗割200对、300对电缆线各2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线价值13750元。盗后销赃分肥。
18、2001年7月23日晚,被告人霍某某伙同邝某某、赵某某、岳某某、赵某某等人预谋盗窃后,由赵某某接等电话收赃,霍某某等人到原郾城县阴阳赵乡刘湾村,盗割200对通讯电缆线5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缆价值21342元。盗后销赃分肥。
19、2001年7月24日晚,被告人霍某某伙同邝某某、赵某某、岳某某、赵某某等人预谋盗窃后,由赵某某接等电话收赃,霍某某等人到原郾城县城关镇古城村西,盗割200对、300对通信电缆线各3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通讯电缆价值20624元,因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弃赃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被告人霍某某供述;证人田某某、陈某某、李某、安某某、戚某某、杨某、岳某某、赵某某、朱某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641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霍某某系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君红
审 判 员  王会军
代理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宏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