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093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 负责人郭跃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宾,该行客户部员工。 被告姜合堂。 被告姜水堂。 被告姜翠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源汇支行)诉被告姜合堂、姜水堂、姜翠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源汇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宾,被告姜合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水堂经本院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姜翠灵因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源汇支行诉称:2010年8月2日,姜合堂、姜水堂、姜翠灵3人向我行申请小额农户贷款。根据三农户申请,决定采用三户联保担保方式,对该组授信三年,并签订了农户《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2011年8月8日给姜合堂发放贷款肆万元,期限一年,到期2012年8月7日,贷款方式三户联保,执行年利率为9.184%,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期内,姜合堂还能及时结息。后因姜合堂生意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偿还贷款。贷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本息。请求被告姜合堂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7224.73元(上述利息仅计算至2013年9月20日,如被告日后偿还,具体所欠利息应截止到全部偿还之日计算金额)。被告姜水堂、姜翠灵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姜合堂辩称:借款属实,因生意亏损,一直未还。 被告姜水堂、姜翠灵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6日,姜合堂、姜水堂、姜翠灵三人共同签订了5万元3年期的《农户联保小组联保承诺暨借款申请书》。该申请书约定:1、在小组任一成员最高授信额度申请符合贵行条件且经贵行审批同意后,其他联保成员无条件共同担保连带保证担保(包括最高额保证担保)……4、本承诺一经签名即生效,决不反悔或撤销,在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不退出联保小组,否则,任何受损方均可要求违反承诺者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010年8月2日,借款人姜合堂、贷款人农行源汇支行、保证人姜水堂、姜翠灵三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第一条借款借款额度为人民币伍万元,额度有效期为2010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1日,借款额度项下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壹年,单笔借款到期最迟不得超过2014年2月1日。第二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在首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并以通用条款第二条约定的第(2)种方式进行浮动,选择第(2)种方式的,利率调整以壹个月为一个周期。……第五条还款,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还本付息,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第九条借款担保,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款为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同时约定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8月8日,姜合堂出具了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借款金额为肆万元整,期限为2011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7日。同日,农行源汇支行向姜合堂发放了借款40000元。借款到期后,所欠本金及利息,经农行源汇支行催要,至今未归还。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姜合堂向原告农行源汇支行借款40000元属实,有被告姜合堂、姜水堂、姜翠灵3户所签订的农户联保小组联保承诺暨借款申请书,被告姜合堂、原告农行源汇支行和被告姜水堂、姜翠灵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为此,被告姜合堂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姜水堂、姜翠灵承诺对被告姜合堂的借款负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对被告姜合堂的借款,被告姜水堂、姜翠灵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合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漯河源汇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约定的利率计算,从贷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姜合堂逾期付款,由被告姜水堂、姜翠灵对被告姜合堂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80元,由被告姜合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英旗 审判员 徐发文 审判员 张营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洁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