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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林洲与被告贺麦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民初字第901号 原告:雷林洲,男. 被告:贺麦囤,男. 原告雷林洲与被告贺麦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林洲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民初字第901号
原告:雷林洲,男.
被告:贺麦囤,男.
原告雷林洲与被告贺麦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林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麦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雷林洲诉称:2013年12月9日,被告贺麦囤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雷林洲借款人民币55000元整。被告贺麦囤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2014年3月9日,被告贺麦囤支付给原告3个月的利息4950元。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55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贺麦囤既未作答辩,又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被告贺麦囤向原告雷林洲借款55000元,当时书鞍钢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被告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雷林洲现金五万五千元(55000)月息3分,到2014年农历3月一次付清借款人:贺麦囤2013年12月9号。”该借条加盖有“河南降福置业有限公司”印章。借款期间被告给原告3个月借款利息4950元,将借款利息清至2014年3月9日。该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逾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报告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其约定违反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提出如下判决意见:
被告贺麦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原告雷林洲借款本金5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人民同类贷款利率是4倍计算,自2014年3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贺麦囤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亚凯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俊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