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许昌精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产业集聚区。 申请人许昌精美鞋业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41220456721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5234.50元,付款单位为许昌精美鞋业有限公司,收款单位为许昌市顺旺鞋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襄城支行签发的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许昌精美鞋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花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齐茜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