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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良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刑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良,男,生于1968年8月7日,汉族,大专文化,2007年9月至今任襄城县范湖乡财税所所长。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刑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良,男,生于1968年8月7日,汉族,大专文化,2007年9月至今任襄城县范湖乡财税所所长。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公诉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良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良在办理襄城县范湖乡2012年小麦种植保险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在范湖乡农民未参加投保、保险公司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情况下,对保险公司出具的虚假保单予以确认,致使财政补贴资金遭受1296000元的重大损失。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证实。贾某良之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某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良在办理襄城县范湖乡2012年小麦种植保险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在范湖乡农民未参加投保、保险公司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情况下,对保险公司出具的虚假保单予以确认,致使财政补贴资金遭受1296000元的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良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王某晓、仝某胜、刘某芳、朱某彬、姜某华的证言、范湖乡党委文件及财政局文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证明、范湖乡人民政府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成立襄城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贾某良任职及身份情况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贾某良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贾某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良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国战
代理审判员  李淑亚
人民陪审员  赵红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伟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