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涛,男,生于1979年4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襄城县看守所。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公诉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涛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2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涛伙同樊某攀、高某召、郭某召(三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来到湛北乡周庄村东地东西路上,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70米,后将电缆内铜卖给平煤集团八矿路口一收废品的。该通信电缆价值10750.32元。 2、2002年12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范某涛伙同高某召、郭某召、樊某攀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来到湛北乡周庄村至前聂村、后聂村的丁字路口北,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80米,后将电缆内铜卖给张某顺(另案处理)。该通信电缆价值7166.88元。 3、2003年1月1日,被告人范某涛伙同刘某锋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步行至湛北乡周庄村至吴湾何庄村路上,盗割200对通信电缆200米,后将电缆内铜卖给张某顺。该通信电缆价值5546.8元。 4、2003年2月1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范某涛伙同高某召、刘某锋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来到湛北乡周庄村东地东西路上,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96米,后将电缆内的铜卖给张某顺。该通信电缆价值7803.936元。 5、2003年4月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范某涛伙同刘某锋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来到湛北乡周庄村至前聂村路上,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50米,后将电缆内的铜卖给张某顺。该通信电缆价值5972.4元。 6、2003年5月2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范某涛伙同高某召、樊某攀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窜至湛北乡李庄村至果庄村路上,盗割200对通信电缆165米,后将电缆内的铜卖给张某顺。该通信电缆价值4576.11元。 7、2003年11月2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范某涛伙同高某召、樊某攀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来到湛北乡周庄村东地东西路上,盗割300对通信电缆460米,后将电缆内的铜卖给张某顺。该通信电缆价值18315.36元。 8、2003年12月2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范某涛伙同高某召、樊某攀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来到湛北乡周庄村东地东西路上,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75米,后将电缆内的铜卖给张某顺。该通信电缆价值14931元。 9、2004年1月2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范某涛伙同高某召、樊某攀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来到湛北乡周庄村东地东西路上,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65米,后将电缆内的铜卖掉。该通信电缆价值14532.84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范某涛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系主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2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涛伙同樊某攀、高某召、郭某召(三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到湛北乡周庄村东地东西路上,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70米,后将电缆内铜卖给平煤集团八矿路口一收废品的。该通信电缆价值10750.3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涛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樊某攀郭某召、刘某锋、闫某欣、董某州、堂某群、姚某斗的证言、线路破坏损失登记表、河南通信公司襄城县分公司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2、2002年12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范某涛伙同高某召、郭某召、樊某攀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到湛北乡周庄村至前聂村、后聂村的丁字路口北,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80米,后将电缆内铜卖给张某顺(另案处理)。该通信电缆价值7166.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涛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郭某召、樊某攀、闫某欣、董某州、张某顺、堂某群、姚某斗的证言、线路破坏损失登记表、河南通信公司襄城县分公司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3、2003年1月1日,被告人范某涛伙同刘某锋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步行至湛北乡周庄村至吴湾何庄村路上,盗割200对通信电缆200米,后将电缆内铜卖给张某顺。该通信电缆价值554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涛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郭刘双峰、董某州、张某顺、堂某群、姚某斗的证言、线路破坏损失登记表、河南通信公司襄城县分公司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4、2003年2月1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范某涛伙同高某召、刘某锋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到湛北乡周庄村东地东西路上,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96米,后将电缆内的铜卖给张某顺。该通信电缆价值7803.93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涛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刘某锋、闫某欣、董某州、张某顺、堂某群、姚某斗的证言、线路破坏损失登记表、河南通信公司襄城县分公司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5、2003年4月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范某涛伙同刘某锋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到湛北乡周庄村至前聂村路上,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50米,后将电缆内的铜卖给张某顺。该通信电缆价值597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涛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刘某锋、闫某欣、董某州、张某顺、堂某群、姚某斗的证言、线路破坏损失登记表、河南通信公司襄城县分公司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6、2003年5月2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范某涛伙同高某召、樊某攀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到湛北乡李庄村至果庄村路上,盗割200对通信电缆165米,后将电缆内的铜卖给张某顺。该通信电缆价值4576.1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涛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樊某攀、闫某欣、董某州、张某顺、堂某群、姚某斗的证言、线路破坏损失登记表、河南通信公司襄城县分公司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7、2003年11月2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范某涛伙同高某召、樊某攀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到湛北乡周庄村东地东西路上,盗割300对通信电缆460米,后将电缆内的铜卖给张某顺。该通信电缆价值18315.3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涛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樊某攀、闫某欣、董某州、张某顺、堂某群、姚某斗的证言、线路破坏损失登记表、河南通信公司襄城县分公司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8、2003年12月2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范某涛伙同高某召、樊某攀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到湛北乡周庄村东地东西路上,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75米,后将电缆内的铜卖给张某顺。该通信电缆价值1493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涛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樊某攀、闫某欣、董某州、张某顺、堂某群、姚某斗的证言、线路破坏损失登记表、河南通信公司襄城县分公司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9、2004年1月2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范某涛伙同高某召、樊某攀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到湛北乡周庄村东地东西路上,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65米,后将电缆内的铜卖掉。该通信电缆价值14532.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涛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樊某攀、闫某欣、董某州、张某顺、堂某群、姚某斗的证言、县线路破坏损失登记表、河南通信公司襄城县分公司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范某涛犯盗窃罪成立,予以支持。范某涛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范某涛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酌定从重处罚。范某涛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樊高峰 审 判 员 李金祥 人民陪审员 罗书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曙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