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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户某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刑初字第433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户某涛,男,生于1980年11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襄城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刑初字第433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户某涛,男,生于1980年11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襄城县看守所。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公诉刑诉(2014)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某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户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户某涛酒后驾驶粤AR851R号黑色现代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襄城县首山大道和八七路交叉路口时被襄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户某涛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户某涛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户某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胡某某、耿某某、牛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血液采集现场视频及照片、襄城县人民医院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户某涛犯危险驾驶罪成立,予以支持。户某涛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户某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樊高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马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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