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刑初字第383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献,男,生于1970年12月3日,汉族,大学文化,2005年1月至今任襄城县十里铺镇财税所副所长。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公诉刑诉(2014)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献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21日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献在办理襄城县十里铺镇2011年小麦种植保险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罪履行职责,在十里铺镇农民未参加投保、保险公司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情况下,对保险公司出具的虚假保单予以确认,致使财政补贴资金遭受777602.5元的重大损失。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证实。张某献之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献在办理襄城县十里铺镇2011年小麦种植保险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罪履行职责,在十里铺镇农民未参加投保、保险公司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情况下,对保险公司出具的虚假保单予以确认,致使财政补贴资金遭受777602.5元的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献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王某晓、吕某恒、李某亮、仝某胜、高某凯的证言、十里铺镇党委文件及财政局文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证明、十里铺镇人民政府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某献任职及身份情况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献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献犯玩忽职守罪成立,予以支持。张某献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鉴于张某献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献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国战 审 判 员 樊高峰 人民陪审员 罗书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伟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