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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刑初字第390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楠,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襄城县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刑初字第390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楠,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襄城县看守所。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公诉刑诉(2014)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某楠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豫KHB11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襄城县山头店乡大陈闸村公路时,与同向由董某丹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董某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楠驾车逃逸。经对张某楠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属醉酒驾驶。张某楠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楠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张某渠、董某丹、付某卡的证言、破案报告、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法医情况说明、物证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襄城县人民医院抽血证明、视听资料、谅解书、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楠犯危险驾驶罪成立,予以支持。张某楠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国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曙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