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留保,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莘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6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侦支队八大队抓获,于2013年6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文阁,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先芝,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范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6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侦支队八大队抓获,于2013年6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同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濮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变更起诉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善民、尹东学出庭支持公诉,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文阁、刘同贺出庭分别为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前,被告人赵留保及其妻子张先芝在生意经营濮阳市振兴路国槐街“金三角”水果行和开办六家商贸公司的过程中,使用其房产及两货车作抵押,向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以4分到一毛的高息进行巨额借款累计达845万元(不含息),已付息800余万元。2011年后,在无法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高息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该事实,以“经营水果生意”和“筹建水果市场”的名义,编造谎言虚构借款用途,重复使用其房产及货车作抵押,或找中间人担保,向于某某、夏某某等27人以1.5分至1毛不等的高息借款,用于偿还前期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截止2013年2月1日案发时,被告人赵留保已骗取于某某、夏某某、申某某等人借款共计1019.89万元(扣息后),其中被告人张先芝骗取借款共计共计283.2余万元(扣息后),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6月以来,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骗得于某某借款100万元,其中50万元重复使用两自卸货车抵押,已付息20万元,实际骗取80万元; 2、2011年10月以来,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虚构借款用途,重复使用两自卸货车作为抵押,向夏某某借款45万元;赵留保又与张先芝重复用凯蒂国际公馆房产作为抵押,骗取夏某某借款20万元,; 3、2012年7月,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重复使用濮阳市昆吾路卫河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骗得申某某借款20万元,已付息1.53万元,实际骗取18.47万元; 4、2012年2月以来,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骗得秦某某借款70万元,已付息7万元,实际骗取63万元; 5、2011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虚构借款用途骗取高某116万元,其中张先芝参与诈骗20万元; 6、2012年6月,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骗得康某某借款20万元,已付息2万元,实际骗取18万元; 7、2012年9月,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骗得楚某某借款25万元,已付息3.63万元,实际骗取21.37万元; 8、2011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虚构借款用途骗得康某甲借款58万元,其中张先芝参与犯罪15万元,已付利9.8万元,赵留保骗取数额48.2万元、张先芝骗取数额13.2万元; 9、2012年11月,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骗得杨某某借款10万元,已付息3000元,实际骗取9.7万元; 10、2012年9月,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骗得韩某某借款130万元,已付息11.7万元,实际骗取18.3万元; 11、2004年9月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由被告人张先芝担保,重复使用濮阳市昆吾路卫河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骗取孙某某20万元,扣除已支付利息5万,二人实际骗取15万元; 12、2012年11月,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骗得杨某某借款10万元,已付息3000元,实际骗取9.7万元; 13、2011年4月,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骗得李某某借款30万元,已付息2.4万元,骗取数额27.6万元; 14、2012年10月,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骗得张某某借款35.6万元; 15、2012年10月,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骗取申某甲借款10万元,已付息3000元,实际骗取9.7万元; 16、2011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虚构借款用途骗取杨某甲36万元,其中张先芝参与犯罪3万元;已付息6万元,赵留保实际骗取30万元、张先芝实际骗取3万元; 17、2012年12月,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骗得张某乙10万元,已付息4000元,实际骗取9万元; 18、2012年9月,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虚构借款用途骗取邱某某借款40万元,已付息3万元,二人实际骗取37万元; 19、2012年7月,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虚构借款用途,并重复使用凯蒂国际公馆房产作为抵押,共同骗得郭某某借款30万元; 20、2011年7月,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骗得刘某某借款10万元,已付利息3万元,实际骗取7万元; 21、2011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骗得康某乙借款10万元,已付息2万,实际骗取8万元; 22、2011年11月,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骗取王甲5万元; 23、2011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虚构借款用途共同骗得闫某某借款70万元,已付息15万元,二人实际骗取55万元; 24、201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由王时发、李双军担保,骗取范某某借款15万元; 25、201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虚构借款用途,向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社贷款110万元,案发前归还20万元,由南华栋、李运川等人担保(李运川已替赵留保还款10万元),并重复使用凯蒂国际公馆房产作为抵押。二人实际骗取90万元; 26、2011年12月份,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由何广武担保,骗得许某某借款15万元,已付息1.35万元,实际骗取13.65万元; 27、2012年4月份,被告人赵留保虚构借款用途,由南华栋、李双军担保,骗得贾某某借款50万元,已付息6万元,实际骗取44万元。 公诉机关为了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明知自己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隐瞒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事实,多次编造谎言、虚构借款用途,骗取多人借款,累计涉案达1019.89万元,其中张先芝涉案283.2余万,均系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留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赵留保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赵留保诈骗楚某某25万元,证据不足;2、公诉机关指控赵留保诈骗韩某某118.3万元证据不足,实际诈骗数额应为104.8万元;3、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4、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从轻处罚;5、起诉书指控赵留保诈骗夏某某2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 被告人张先芝辩称其无诈骗的犯罪故意。 被告人张先芝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明知资产不足以抵债的证据不足;2、张先芝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3、被害人均具有一定过错;4、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之前,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进行巨额高息借款。2011年之后,二被告人在无法偿还上述借款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该事实,以“经营水果生意”、“筹建水果市场”的名义,虚构借款用途,重复使用其房产及货车作抵押,或找人担保,向被害人高息借款,用于偿还前期借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6月以来,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部分借款以两自卸货车抵押,诈骗被害人于某某100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借条复印件两份、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赵留保以两辆陕汽牌重型自卸车作为抵押向于某某借现金50万元,并于2012年8月27日前归还,逾期未还以抵押车辆拍卖还款,延期10月25日还。2012年9月3日赵留保向于某某借款50万元,并于2012年11归还。 2、被害人于某某陈述:2012年6月初金三角水果行老板赵留保说借点钱在东环路附近建农贸市场,月息3分,我6月29日上午10点多从工商银行信用卡取现金50万在濮阳宾馆对面的“天香茶馆”给他的,赵留保打了50万欠条,说用两个月,赵留保拿了车的登记证书让我吧车架号写上,用两辆车作抵押,也写欠条上了。12月28日我去濮阳市车管所查询得知根本没有这两辆车。2012年9月3日上午11时许,我从工行用用一张卡取了50万,也在天香茶馆给了他,月息3分,两个月,到期连本带息付清。当时他说借钱征地建农贸水果市场。赵留保没有付息,12月25日再也联系不到了,才知道他跑了。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我两次从于某某处借了100万。第一次是2012年6月份,于某某从建设路工行取了50万现金,当时我给他写了50万元的借款协议,以我两辆陕汽牌自卸大货车抵押,月息一毛,借款两个月,第二次是9月份,他又从银行取款50万现金,在濮阳宾馆对面茶楼给我了,也约定月息一毛,期限两个月。我当时说要在106国道旁建水果农贸市场,需要大量资金,我骗他,我用于还借李洪征和孙廷新等人利息了,他们逼我太紧了,不还他们利息他们要“治死我”,我借钱不敢说是还以前利息和本金,要不于某某不敢再借给我了,骗到前后都是拆东墙补西墙,还以前本息了。借于某某钱时,那两辆车已经卖过,我给于某某提供了两辆车的车架号作为抵押,为了骗取于某某的信任,方便我借钱。我借钱时他把利息按照一毛借期两个月扣除了,实际分两次从于某某那拿到的钱大概80万元左右,每个月我按月付息。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诈骗被害人于某某100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2011年10月以来,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并重复用两自卸货车作为抵押,骗取夏某某44.8万元;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重复使用凯蒂国际公馆房产抵押,骗取夏某某20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借条、复印件两份证实:被告人赵留保于2011年11月29日向夏某某借款4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9日至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2012年11月28日向夏某某借款20万元并提供凯蒂国际房屋交款手续作抵押。 2、被害人夏某某陈述:2011年10月29日,金三角水果行老板赵留保给我打电话说借钱,他说要做水果生意,又在黄河路东段路南水果批发市场开了个水果门市,水果市场里有厂房,缺资金,要借钱,我就在水果市场门市内借给他一部分现金,当天又往赵留保账号里打了部分钱,这次借给他45万,他在店里他们夫妻二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打了借条,以两辆重型自卸货车的手续作抵押,给我了两辆车的行车证复印件。2012年11月28日赵留保又一次找到我说要在濮阳市黄河路东段106国道建农贸市场并且用凯蒂国际的购房合同作抵押,给了我购房合同的原件,我借给他20万元。本金利息都没有给过我,借给他45万元时,我少给了他一、两千元钱,他给我打了个45万元的借条。利息没有明说,每次水果店他都给我拿些东西。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1年10月份,我说要建水果市场,需要资金,他在黄河路东段水果门市里借给我了45万,我打了借条,以两辆陕汽牌大货车作抵押。2012年11月份,我又一次向夏某某借了20万元,并提供凯蒂国际的房子作抵押。我骗了他,其实我借钱用于还李洪征、孙廷新等人的利息了。未还夏某某本金和利息。他们逼得我太紧了。两辆大货车是我2011年3月份投资买的,让我妻子的表弟罗红军经营,在新疆库尔勒和静县拉矿石,干了一年我看赔钱把车卖了80万。买车的钱是借的李洪征和孙廷新等人的。 (2)被告人张先芝供述:2012年我们借了老赵的一个朋友20万元,并以凯蒂国际的房子的购房合同作抵押,我和老赵共同给他打了个条。我当时借钱时以建水果批发市场、进水果需要资金的名义借的钱。其实我们把钱接到手后,都还以前的借款和利息了。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诈骗被害人夏某某64.8万元、被告人张先芝参与诈骗20万元的犯罪事实。 三、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重复使用濮阳市昆吾路卫河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骗得申某某18.47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借条、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赵留保使用房产抵押向申某某借现金20万元,借款期限半年。 2、被害人申某某陈述:2012年7月初赵留保给我打电话说借点钱,说是在濮阳市东环路附近建农贸市场,年息3分,每月10号付息,7月10日我从濮城信用社贷款20万打到赵留保的农村信用卡上,在银都宾馆经理办公室打了个借条。说是用半年,从2012年8月到10月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共计15300元。到12月份时再也联系不到了,才知道跑了。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2年7月份,我向申某某借了20万,他把钱打到我的农村信用社信用卡上了,当时约定月息3分,每月10号还利息。我用濮阳市昆吾路卫河小区的一套房子作抵押。我付给他几个月的利息,大概有一万多元,本金没有给他。我借钱时给他说要在106国道旁建水果农贸市场,还让他看了农贸市场规划图,其实我骗了他。我把钱都用于还之前借李洪征等人的利息了,我借钱还不敢说是还以前的本金和利息,骗到钱后都是拆东墙补西墙,还以前的本息。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诈骗被害人申某某18.47万元的犯罪事实。 四、2011年3月以来,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得秦某某23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份证实:2012年6月18日秦某某转给康桂苏20万元; (2)借条复印件一份证实: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赵留保借20万元。 2、被害人秦某某陈述:2009年康桂苏找到我说金三角水果行的赵留保需用钱,康桂苏让我把钱借给赵留保。我于2009年2月27日给了康桂苏10万元、2009年3月18日给康桂苏10万元、2010年3月4日给了康桂苏20万元、2011年3月12日给了康桂苏10万元。这50万元的利息是月息1.5分。2012年6月18日我通过银行卡转给康桂苏20万元,月息2分。我把钱给康桂苏几天后,康桂苏就给我一张写有赵留保名字的欠条。这70万元借款期限都是1年。到期后都没有还款,而是接着再借给赵留保,并且重新写个借条,把下一个借款期限的利息付给我。当时有扣息的有付息我也记不清楚,一共是七万多块钱。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康桂苏让我给秦某某写过借条,我具体向秦某某借过多少钱我既不清楚了,以我签字的借条为准。这些借条都是我自己写的,是后来康桂苏让我写的,是之前的借条往后赶着走的,就是我借的钱到期没有还,只付了下一个借款期限的利息后又重新写了张借条。我每次想康桂苏借钱时他都是把利息按照约定的月息和借款期限扣除,之后我再给她打条,借条上没有写利息,利息都是康桂苏定的。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诈骗被害人秦某某23万元的犯罪事实。 五、2011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取高某116万元,其中被告人张先芝参与诈骗20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借条复印件五份证实: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赵留保借款20万元,2012年1月28日一次还清;2012年8月28日赵留保向高某借现金30万元,借款期限2012年8月28日到10月10日;2012年9月4日赵留保、张先芝借高某现金20万元;2012年10月13日赵留保借款26万元;2012年10月20日赵留保借款20万元。 2、被害人高某陈述:2011年7月28日赵留保找到我说是经营水果行需要储存大量水果,需要20万元周转资金,给我3分利息,到年底还我,我就同意了,我把20万元现金交给了赵留保,他妻子张先芝也在场,给我写了个借条,签了字,按了手印。每月付给我利息,到2011年底钱到期了,我去要钱,赵留保说手里没钱,拿着一些单位欠他钱的欠条,让我等等,利息照样付给我,我就同意了,到2012年8月份,赵留保说快过8月15了,需要进一批水果,让我再借给他三十万元,两个月的期限,给我3分的利息,我又借给他30万元。给我写了借条。2012年9月4日,赵留保说资金不够,再借20万元,等单位欠的钱要过来一块还我,我又借给赵留保20万元,给我写了个借条。到2012年10月份,赵留保又找到我,说是在濮东产业区租了一百多亩地建一个水果市场,资金不够,让我再借给他一些钱,我就分两次给了他40万元,也打了借条。到了2012年12月份,我和赵留保就联系不上了。我一共借给赵留保116万元。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赵留保供述:我从2011年7月份以前向高某借款116万元,约定的利息3分,借款期限半年,也有两个月期限的。我都是给他说过节进水果,或者要建水果市场,其实都是骗他的,我借钱用来还以前借款的利息了。我和我爱人张先芝一起借了20万,我爱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了,另外还有两张借据上有我爱人的名字,那是我直接写了我爱人的名字。她知道我借钱是为了还以前的借款利息,她也没有办法,只能和我一起打借条骗人家说是为了建水果市场。 (2)被告人张先芝供述:我和赵留保共同签字借高某钱20万,我当时以建水果市场,金水果等需要资金为名义借的钱,其实钱到手后用于还以前的借款和利息了。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诈骗被害人高某116万元的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张先芝参与诈骗20万元。 六、2012年6月,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得康利霞18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借条、康利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2012年6月1日被告人赵留保向康利霞借款15万元。 2、被害人康利霞陈述:2012年6月1日赵留保给我打电话借点钱,我从家凑了13万元现金送达水果行,年息1分5,利息一年两万,赵留保给我打了15万元的欠条,期限一年。2012年8月26日在建设路盟东新区门赵留保的车上我又给他5万元现金。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2年6月份,我借过康某某13万,打了个15万的借条,算是把两万的利息扣下了。2012年8月份,我又一次借了她5万现金,说用连个月,没有说利息。借钱时说进水果,其实我骗了她。我借的钱都用于归还之前借李洪征等人的利息了,拆东墙补西墙,归还以前的借款本息。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诈骗被害人康利霞18万元的犯罪事实。 七、2012年9月,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得楚某某21.37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借条复印件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人赵留保分别于2012年9月3日、2012年11月3日向楚某某借款10万元、15万元。 2、被害人楚某某陈述:2012年9月份,我一个亲戚康桂苏找到我父亲楚文省说赵留保要借钱,月息2分,我父亲同意将10万元借给康桂苏,两天后康桂苏给我拿过来一个赵留保打的借条,月息2分,期限3个月。11月份康桂苏又来找我父亲,说赵留保还要借钱,劝说我父亲把钱借给他,我父亲就往康桂苏提供的一个叫谷运玲的账户内打了11.37万元,过了好几天康桂苏给我父亲拿来了赵留保打的15万的借条。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诈骗被害人楚某某21.37万元的犯罪事实。 八、2011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得康某甲45.76万元、其中被告人张先芝参与11.83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康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条复印件七份证实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分七次借款共计58万元,其中被告人张先芝参与15万元。 2、被害人康某甲陈述:2011年10月20日赵留保要做水果生意向我借钱,我就借给他5万元现金,并且打了个借条,后来赵留保和他妻子又说在濮阳市黄河路东段办水果批发市场,又陆续从我这里借了53万元并且写了借条。每次借给他们都是现金,每次借钱时,赵留保都是按照月息1.5分利息让我先扣下,其实我总共借给赵留保夫妇现金50万元左右,他们给我写了7个借条,共计58万元,借款期限是一年,其中还有两个5万元的借条到期后赵留保又接着用钱,他妻子先给我付了1.8万元的下一个借款期的利息。有两个借条15万元是他们夫妻共同签字的。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先芝供述:2012年3、4月份我参与借康某甲15万元钱。借钱时给她说要在黄河路106国道旁建水果农贸市场,需要大量资金。 (2)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1年10月份以来,我大概借康某甲多少钱记不清了,给她打了58万元的借条,都是现金,期限一年,有我写的借条,有我和张先芝写的15万元借条。借钱时我都是先把利息按照月息1.5到3分不等的月息让她扣除。借钱时给她说要在黄河路106国道旁建水果农贸市场,需要大量资金,其实我骗了她,我借她的钱都用于还之前借李洪征等人的利息了。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骗取康某甲45.76万元,被告人张先芝参与骗取康某甲11.83万元的犯罪事实。 九、2012年11月,被告人赵留保虚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得杨某某借款9.7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借条、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2012年11月29日赵留保借杨某某现金10万元整。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2年11月29日赵留保到我家找到我说他经营的水果行要进一批水果需要60万元现金,每月2分利息。我手里没有60万元,就把家里的10万元借给了赵留保,赵留保给我写了个借条。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2年11月份,我找到杨某某家向他借了10万元现金,给他每月3分的利息,我给他打了个10万元的借条。当时骗他说需要进一批水果,其实钱根本没有进水果,而是还了李洪征的利息了,如果我不给李洪征弄钱,他就找人要弄死我,我没办法,只能骗杨某某了。我借款时都已经按照约定好的利息把利息扣除啦。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骗取被害人杨某某9.7万元的犯罪事实。 十、2012年9月,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诈骗取韩某某104.8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管永平、韩某某的账户分四次共向赵留保、赵梦丹的银行账户转款104.8万元。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2012年9月10日赵留保找到我说经营的水果行需要进一批水果每月2分利息,三个月后连本带息一起还,我就用老板管永平的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转给了赵留保,后又用老板的钱通过银行转账,两次又转了80万元。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我从2012年9月份以来先后多次向韩某某借款130万元,都是韩某某通过银行转的账。我都是给他说过年过节了要进水果,需要资金,我周转不过来了其实都是骗他的,而是还了李洪征的利息了。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骗取被害人韩某某104.8万元的犯罪事实。 十一、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由被告人张先芝担保,二人骗取孙某某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借条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人赵留保于2011年10月21日借孙某某5万元; 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1年10月21日赵留保又要借钱,这一次是他们夫妻二人来到我家,我又借给他们5万元,月息1.5分,期限1年。赵留保的借款利息给我付到2011年4月份,之后就没有再还过我利息了。他每次借钱时都说是做生意,主要是进水果。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我从2004年9月份以来,先后四次向孙某某借款20万元,每次借款都是5万元,我和张先芝都给他打过借条,开始月息1.2分,后提高到1.5分,借款期限为一年。我从很早以前就开始借孙某某的钱,之前都付着利息。我刚开始借钱确实进水果做生意,后来借别人钱还利息了。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骗取被害人孙某某5万元的犯罪事实。 十二、2012年11月,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诈骗杨某某9.6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两份、借条、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杨某某通过银行给赵留保转款9.6万元。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2年11月10日赵留保拿着一些图纸,说征地200亩,建一个水果批发市场需要钱,每月3分利息。当天下午我先后两次通过农业银行ATM机给赵留保的账户转款,然后给我写了一个借条。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2年11月份,我找到邻居杨某某,向她借款10万元,她是从银行给我转的账。我给她每月3分利息,给她打了个10万元的借条。当时骗她说要建水果批发市场,其实我骗来的钱还李洪征的利息了。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骗取被害人杨某某9.6万元的犯罪事实。 十三、2011年4月,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得李某某27.6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借据复印件5张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证实:赵留保陆续借款27万元,卡号:62228025311210***2的账户转出3万元。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1年4月份,赵留保找到我说要进水果,向我借了3万元;2011年11月10日他又借5万元;2011年12月16日他又一次向我借款5万元;2012年10月21日,又向我借款7万元;2012年11月21日赵留保又一次借款7万元;2012年12月6日,赵留保又向我借款3万元,我从建行转到它的银行卡上的。我一共借给赵留保30万元,他支付过2.4万元的利息。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1年4月份以来我逃跑时,先后向李某某借款30万元,她是从银行给我转的账,有一部分是给我现金。我当时骗她说要进水果或建水果批发市场,其实借的钱都还了别人利息啦。我给她付了2万多元的利息就跑啦。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7.6万元的犯罪事实。 十四、2012年10月以来,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得张某某借款35.6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张青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借据复印件4份证实:被告人赵留保2012年10月以来陆续向张青文借款35.6万元。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2年10月31日左右,赵留保找到我,说他在烟台市承包了一个水果,还在濮阳市东环附近有水果市场,还要农贸市场。于是向我借款20万元,当时说的月息2分,期限一年;同年12月份,又向我借了10万元,月息2分,期限3个月,同月底赵留保又找到我以同样的理由借款5.6万元。我借给赵留保共计35.6万元钱,本金利息一次没有还过我。我借给赵留保的钱都是我父亲张青文的,赵留保写的借条上也是我父亲的名字。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2年10份以来,我找到一实小的张某某老师,先后向她借了35.6万元,我给她每月3分的利息,借款期限从几个月到1年不等,我借的张某某的钱,每次都是给她的父亲张青文打的借条。我借她的钱还了李洪征等人的利息了。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5.6万元的犯罪事实。 十五、2012年10月,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取申某甲9.7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申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杨某某账户向赵留保账户转款9.7万元,2012年1月31日赵留保向张会民出具为期半年的10万元借据。 2、被害人申荣华陈述:2012年10月份左右,赵留保找到我,他要在濮阳市东环产业集聚区征地建水果批发市场,向我借款10万元,打到赵留保农业银行账户上,月息3分,期限半年,赵留保给我写有借条。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2年10月份,我找到邻居申荣华向她借款10万元,她是从银行转的账,月息3分,期限半年,我给她打了10万元的借条。当时骗她说建水果批发市场,其实那时建水果市场的事情已经泡汤,借的钱还李洪征利息了。这10万元的借款按月息3分,半年期限先扣除利息。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骗取被害人申荣华9.7万元的犯罪事实。 十六、2011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取杨某甲30万元,其中被告人张先芝参与2.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3、书证:借条复印件8份证实:赵留保、张先芝借款共计36万元,其中张先芝参与3万元。 2、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1年2月份以来,赵留保找到我,说要进水果用钱,先后八次向我借款36万元现金,月息2分,每次借款期限都是半年,有三个月的,都是赵留保给我写的借条。他都是把到期的借款利息送到我家,共给过我六万元的利息,本金一次也没有还过。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先芝供述:2011年以来,我借了杨大夫3万元钱,是她送到门市的,赵留保不在家,他就让我把钱收了,我就给杨大夫写了一张借条。我当时借钱时以进水果上货需要资金的名义借的钱。我跟赵留保还过杨大夫钱,本金利息,还多少不清楚。 (2)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1年2月份以来,我先后向杨某甲借了36万元,每月2分左右的利息。我每次都给她打借条,张先芝也给她打过。我当时骗她说进水果,其实都是还了以前借李洪征等人的利息了。到期的利息我都送达杨大夫家了,付的利息应该有几万元。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骗取被害人杨某甲30万元,被告人张先芝参与诈骗2.5万元的犯罪事实。 十七、2012年12月,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得张某乙9.6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借条复印件1份证实:2012年12月8日赵留保借张某乙现金10万元,期限三个半月; (2)赵留保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张某乙于2012年12月8日向赵留保账户转款8.6万元。 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2年12月8日我去赵留保门市买水果时,他说要进水果向我借钱,我就借给他10万元,借款期限3个半月。我借给赵留保1万多元现金,另外8万多从银行转的账。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2年12月份,我向张某乙借了9万元,有1万元现金,8万元银行转账,我给她打了10万元的借条,月息3分,期限3个半月,她先把利息扣除了。我当时骗她说进水果,其实都是还了以前借李洪征等人的利息了。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骗取被害人张某乙9.6万元的犯罪事实。 十八、2012年9月,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取邱某某37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邱文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借条复印件2份证实赵留保、张先芝2012年分两次共向邱文生借款40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20%。 2、被害人邱文生陈述:赵留保找到我,说要进水果,需要大量资金,从我这里借款10万元,从此陆续从我这里共计借款40万元。我借给他们的钱他们夫妻二人都知道,并且有他们二人签字的借条。本金一分都没有给,付给我利息大概有3万元左右。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先芝供述:2012年具体时间不清楚,老赵一个在濮阳县土地局工作,叫邱文生的朋友,我和老赵共同签字借了他40万元。当时以建水果批发市场、进水果的名义借的钱。其实我们把钱借到手后,还以前的借款和借款利息了,根本没有建水果市场。 (2)被告人赵留保供述:我先后借邱文生的钱大概40万元。我和张先芝写的借条,借款月利息1.5分到1毛不等,都是先扣除利息。当时以建水果批发市场、进水果的名义借的钱。其实我们把钱借到手后,还以前的借款和借款利息了,根本没有建水果市场。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骗取被害人邱文生37万元的犯罪事实。 十九、2012年7月,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并重复使用凯蒂国际公馆房产作为抵押,骗得郭某某30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借据、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证实2012年7月16日张先芝、赵留保向杨国俊、郭某某借款30万元,月息率千分之三十五,期限三个月,并以凯蒂国际公馆房产作为抵押。借款划入赵留保指定的李敏霞中行卡号:6216668000001288256。 (2)李敏霞中行卡号6216668000001288256(账号:258513488474)2012年7月16日由账号262417206614转入30万元。 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2012年7月份赵留保和张先芝找到我,说要进水果,需要大量资金,从我这里借款30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3.5分。钱打到赵留保提供的一个李敏霞的中行卡上了(卡号:6216668000001288256)。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先芝供述:2012年7月份,赵留保和我一起借了百姓投资公司30万元。应该还过利息,我还去过一次,具体共还多少本息我不清楚,最后这一次30万元我们没有还。经常又热逼着我们要钱,才知道赵留保在外面借了李洪征等人很多钱,我们的借款大多都是还了以前的高息借款了。 (2)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2年7月份我还借过百姓投资老板郭某某30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3.5分,以凯蒂国际公馆房产作为抵押。我给了他一个李敏霞的银行账号,过了几天李敏霞给我打了个电话说郭某某给她打了20多万元,郭某某已经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了。我当时借钱时说要进水果,需要大量资金,借款大多都是还了以前的高息借款了。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骗取被害人郭某某30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十、2011年7月,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得刘某某7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借条复印件2份证实赵留保分别于2011年1月5日、2012年5月24日共借款10万元。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1年元月份,赵留保找到我说马上过年了,他要进水果,需要资金,从我这里借款3.5万元,期限1年,赵留保给我写了个5万元的借条;2012年5月份以同样的方式从我这里借款3.5万元,两次共计借款7万元,都有赵留保提供的借条。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1年以来,我先后两次借过刘某某大概10万元,给他打了借条,期限1年,月息3分,实际借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以签字的借条为准。当时以建水果批发市场、进水果的名义借的钱。其实我们把钱借到手后,还以前的借款和借款利息了,根本没有建水果市场。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骗取被害人刘某某7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十一、2011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得康某乙6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借条复印件一份证实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赵留保向康某乙借款10万元,期限1年。 2、被害人康某乙陈述:2011年8月份赵留保说马上过节了,要进水果,需要资金,想从我这里借点钱,我就拿着现金到水果门市,按照年息2分,期限一年,实际给他现金8万元,他给我打了个10万元的借条。2012年10月份,我多次找到赵留保门市要利息,他又给了我两万元的利息,本金至今未还。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1年我还借过康某乙的钱,大概10万元,给我的8万元现金,期限1年,月息2分,我写的借条10万元,算是先把利息扣除了,以我签字的借条为准。还了一部分利息,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我借钱时说马上过节了,要进水果,需要大量资金,其实我骗了她,我借的钱都用于归还以前借李洪征等人的利息了。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骗取被害人康某乙6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十二、2011年11月,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取王甲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借条复印件1份证实赵留保于2012年11月22日借王勇现金5万元整。 2、被害人王甲陈述:2012年11月份,我的同事李双军对我说,做水果生意的赵留保要进水果,需要资金,要借点钱。我就把5万元现金交给了李双军,借款期限一周。一周后,我让李双军找到赵留保,给我打了个借条,月息2分。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1年11月份,我还借过王甲的钱,大概结论5万元。王甲通过李双军给我的现金,一周后李双军让我给王甲打了借条,月息2分,期限半个月,时间长了,以我签字的借条为准。我当时借钱时没有给王甲说借钱的用途,其实我借的钱还给李洪征了。没有还本金,利息还了一两千元。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骗取被害人王甲5万元的事实。 二十三、2011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取闫某某5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借条复印件7份证实赵留保、张先芝2011年以来陆续向闫某某共计借款70万元。 2、被害人闫某某陈述:2011年3月份至2012年4月份,我先后七次借给赵留保70万元,每次都是10万元,月息2.6分到3分,期限3个月到1年不等。都有赵留保和张先芝签字的借条。从借给他们钱到逃跑时共付给我们利息大概15万元左右,本金至今未还。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先芝供述:2011年以来我们陆续借了我们邻居张国岭和他爱人的钱,赵留保和我共同给她打的欠条,共同签字的是70万元。老赵说他在外面借了李洪征等人很多钱。 (2)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1年10月份以来,我先后陆续借过闫某某的钱,大概陆续借了七次,每次借款10万元,共计70万元。期限三个月到一年不等,借闫某某的钱都是按照月息2.6分到3分不等的利息先让她扣除,所以实际借过多少,以我签字的借条为准。我当时借钱给她说建水果市场,需要大量资金,其实我骗了她,我借的钱还给李洪征了等人的利息了。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骗取被害人闫某某55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十四、201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由他人担保,骗取范某某1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收到条复印件一份证实2012年4月17日赵留保收到范某某现金15万元。 2、证人李双军证言:2012年4月份,赵留保来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说向别人借点钱,让我担保一下,签个字就行。赵留保带着三、四个人,拿着一份保函,我就在上面签了名字。赵留保当时说是借款15万元,借谁的、利息多少、借款期限多长都不清楚。后来赵留保跑了,范某某和他丈夫找我,我才知道让我担保的借款人是范某某。 证人王时发证言内容与证人李双军证言内容一致。 3、被害人范某某陈述:2012年4月份,我的一个熟人找到我说赵留保是做水果生意的,要进水果,需要资金。南华栋带着赵留保来到我家,我就借给赵留保15万元,赵留保给我写了个借条,我还让他提供了李双军、王时发两名担保人作担保。当时他说马上要过节了,他要进水果,需要大量资金。 4、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2年4月份,我还借过范某某的钱。这批借款我找的李双军、王时发作为担保人,大概借了15万元,我给范某某打了借条。借范某某钱时先把利息按照月息3分让她扣除,期限四个月。我当时借钱说要进水果,其实是还以前借款的利息了。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骗取被害人范某某15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十五、201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由他人担保,并重复使用凯蒂国际公馆房产作为抵押,骗取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社贷款83.664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贷款互助合作社借款付出凭证及担保借款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证实:2012年11月15日贷款30万元,期限1年,并由杨付廷、周勇等人提供担保;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孟模担保借款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实:2012年8月1日赵留保、张先芝贷款30万元,期限1年,并由李双军、王时发等人提供担保。 2、证人王某发证言:2012年4月和7月赵留保找到我,说要进水果,建冷库,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他从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贷款60万元,要我为他担保。当天赵留保带着互助社的业务员来到我办公室找我,出于对他们的信任我就签字了,具体的借款协议如何达成和内容我根本不清楚。2013年濮阳县法院给我下传票了,听说赵留保欠其他人几千万逃跑了,我才知道上当受骗了。 证人王某玲、任某军、李某军、杨某廷、何某勇等人证言内容与王某发证言证明为被告人赵留保提供担保的情况一致。 3、被害人许某某陈述:赵留保与张先芝最后3笔贷款共计110万元,他们夫妻二人还款20万元,跑之前还差90万元。后到法院诉讼,其中一个担保人主动代偿10万元,还剩80万元。其中前两笔孟加拉模式贷款是先扣除半年的利息。从第三个月开始赵留保夫妇每月还款5万元,到期还清本息;最后一笔贷款每月付息,到期还本。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先芝供述:2012年以来,赵留保和我一起先后借了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的90万元。这笔借款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以我签字的借条为准。经常有人逼着给我们要钱,我就时刻跟着赵留保,才知道外面借了李洪征等人很多钱。我们的借款大多都是还了以前的高息借款了。 (2)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2年4月份以来我与张先芝先后从农村互助合作社分三次贷款共计110万元,月息1分多,期限一年,后来我还了20万元,到我逃跑时还欠合作社90万元。我当时贷款时说是要贷款进水果,其实我贷款还以前借李洪征等人的借款利息了,我只能骗他们说要进水果。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骗取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社83.664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十六、2011年12月份,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由他人担保,骗得许某某13.6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担保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实何广武为赵留保2011年12月23日向许某某借款15万元提供担保。 2、证人何某某证言:2011年12月份赵留保找到我说要建水果批发市场,并且拿着规划图,说需要大量资金,让我担保贷点钱。12月27日他拿着内容大意是赵留保向许某某借款15万元,期限3个月的空白格式承诺书,由我担保。2012年12月份我听说赵留保逃跑了。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1年12月份,我还通过孙某某借过许某某的钱,由何广武作为担保人,大概借了15万元,我给他打了借条。借许某某的钱时先把利息按照月息3分让他扣除了,借款期限我忘了,实际从他那里借过多少钱,以我签字的借条为准。我借许某某的钱时说用于进水果做生意,其实施还以前李洪征等人的借款利息了。我借钱时对何广武说为了进水果,我也只能骗担保人了。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骗取被害人许某某13.65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十七、2012年4月份,被告人赵留保隐瞒无法偿还巨额借款本息的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取被害人贾某某44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借据复印件一份证实2012年4月20日赵留保向贾某某借款50万元,月息3分,期限4个月,并由李双军、南华栋担保。 2、证人李某军证言:2012年4月20日,赵留保给我打电话说有急事,我到防腐协会门口见到赵留保后,让我担保签个字,我签了字并按了手印。2012年12月底,我听说赵留保跑了,贾某某起诉我了,我才知道赵留保借款50万元,利息3分,期限4个月。 证人南某栋证言内容与李双军证言内容一致。 3、被告人赵留保供述:2012年4月份,我还借了贾某某大概50万元,给她打了借条,贾某某从综合楼对面的中国银行给我转的账,让南华栋和李双军担保。贾某某先把利息按照月息3分扣除,期限4个月。借钱时我给贾某某说要进水果,需要大量资金,其实我骗了他,借的钱还以前李洪征等人的利息了。我对担保人也是说进水果,我也只能骗担保人了。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骗取被害人贾某某44万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户籍证明各1份证实赵留保、张先芝的身份; (2)赵留保给李敏霞、孙庭昕打的借条、房产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等证实赵留保借大量债务并提供房产作为抵押; (3)抓获证明:2013年6月9日天津市公安局获悉在逃犯赵留保、张先芝现居住在天津市红桥区御河湾小区附近。在市局技侦总队的配合下,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抓捕。于当日12时许,在赵留保、张先芝的住处将其抓获。 (4)濮阳市车管所出具的两辆货车未查到登记信息的证明。 2、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某证言:2012年6、7月份,经会计李敏霞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赵留保的,借款大概200多万元,到期归还利息加本金有300多万元,月息有4分的,也有5分的,借钱用在过节进水果,在106国道东边建水果批发市场等。赵留保借钱时提供了昆吾路卫河小区一处房产和凯蒂国际的一处房产复印件,还有一个叫邱文生的房产证原件作抵押。赵留保借的本金和利息陆续还过,大概有几十万元的利息,本金没还,还款提着现金来,赵留保还说用钱,就又重新再写个借条,把钱提走。有的借条是赵留保还不起本金和利息就加到一起再重新打了借条,具体还过我多少利息也没有算过。 (2)证人刘某某证言:2011年11月份,邱文生对我说,赵留保进水果需要资金,借点钱,我就借给他了,一直到2012年11月份,陆续从我这里借款共计105万元,中间还过20万元,现在还欠我85万元本金。借钱月息5分,后期有的月息8分,借款期限一般一个月,我们签有借款协议,协议有赵留保和他妻子张先芝一起签的字,也有的是赵留保自己签的字。赵留保借我的钱时都是给的现金,当时和他签合同时以濮阳凯蒂国际24层的房产和一辆前四后四的货车做的抵押,那辆货车是分期付款的,赵留保还没有付清车款。本金还了20万元,利息还过两三回,每次还多少我记不清了,大概利息共有十几万元。 (3)证人李某某证言:赵留保借的钱都是孙庭昕的钱,赵留保借钱时说快过节了,进水果需要大量现金。赵留保借钱时用房产做的抵押,是不是赵留保的房子我不清楚,后来本金和利息陆续还了,有时赵留保还款时提着现金来,还说要用钱,就重新再再写个借条,就把钱提走了,有的借条是他还不起本金和利息了,就又把本金和利息加到一起重新打个借条。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赵留保供述:我知道是因为借康桂苏、于某某等人钱的事抓我的。我都是以建水果批发市场,进水果的名义借的钱,其实我借钱后都把钱还利息了,根本没有建水果市场,也没有进水果,我借钱的目的就是为了还以前借的钱及利息。我都是付给他们月息1.5到3分高息,最后借款时还有5分到1毛的高息,我大概借了一百多人次的钱,借了大概一千五百万元。我借钱时有的有抵押,比如我的凯蒂国际公馆的房子就抵押了,具体抵押给谁了我忘了,还有我的两辆大货车也抵押了,我还给出借人看我要建设的水果市场规划情况,让他们相信我。 2010年6月份,我在振兴路南段中房西门南侧开了一家濮阳市土坷山商贸有限公司,有500多平方,经营土特产,后来又陆续在同一地点开设五家商贸公司,有木山岛屿商贸有限公司,其他的记不清了,我也装修好了,用隔断隔开的,有卖肉的、卖酒的、卖茶叶的、买米面的,我想往外出租。这些公司都没有经营,也没有承包出去,因为资金紧张,后来都倒闭了。 我是2012年12月24日,因为我骗了很多人的钱,还不了,我和我妻子张先芝就逃跑了。 (2)被告人张先芝供述:我知道因为我丈夫赵留保借别人钱的事儿抓的我,我丈夫赵留保借别人的钱,具体数目我不知道,我估计得有四、五百万元。都是以建水果批发市场和进水果的名义借的钱。但实际上并没有进水果,也没有建水果批发市场,借钱时都是以这个理由借的,觉得用这个理由容易让人相信,借钱时比较容易,借到的钱都还利息和以前的借款了,现在钱都没有了。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无法偿还借款本金及高息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虚构借款用途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赵留保参与诈骗27起,诈骗数额945.31余万元,被告人张先芝参与诈骗9起,诈骗数额264.99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留保、张先芝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赵留保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先芝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赵留保诈骗夏某某65万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害人夏某某证实其给赵留保45万元时少给了一、两千元,故赵留保诈骗夏某某的犯罪数额认定为64.8万元。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赵留保骗取秦某某63万元、孙某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赵留保诈骗秦某某63万元,其中40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赵留保诈骗孙某某20万元,其中15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骗取康某甲48.2万元,张先芝参与诈骗13.2万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害人康某甲证实赵留保共骗其58万元,其中张先芝参与15万元,扣除10.44万元后张先芝给其1.8万元,故赵留保诈骗康某甲的犯罪数额认定为45.76万元,张先芝诈骗数额认定为11.83万元。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赵留保诈骗杨某某9.7万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害人杨某某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其给赵留保转款9.6万元,故赵留保诈骗杨某某的犯罪数额认定为9.6万元。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赵留保诈骗康某乙8万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害人康某乙证实2011年8月份赵留保骗其8万元,并出具10万的书证,2012年10月份赵留保又给其2万元,故赵留保诈骗康某乙的犯罪数额认定为6万元。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赵留保、张先芝诈骗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社90万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害人单位负责人许文盛证实赵留保、张先芝分三次共骗110万元,扣除6.336万元,赵留保、张先芝又归还20万元,故赵留保、张先芝诈骗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社的犯罪数额认定为83.664万元。 关于被告人赵留保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赵留保诈骗楚某某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赵留保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楚某某借款,有被害人陈述及赵留保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赵留保诈骗楚某某的犯罪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留保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赵留保诈骗韩某某的犯罪数额应为104.8万元、而非118.3万元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留保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张先芝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均未实施指向赵留保、张先芝并引发双方矛盾的违法或违背道德、善良风俗的行为,故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留保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张先芝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先芝辩称其无诈骗故意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张先芝明知被告人赵留保欠巨额借款及高息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依然与赵留保一起虚构借款用途,隐瞒事实,骗取被害人借款,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先芝的辩护人提出指控张先芝明知资不抵债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张先芝供述其明知赵留保借有巨额借款及高息无法偿还,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先芝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张先芝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赵留保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赵留保诈骗夏某某的2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的辩护理由,经查,赵留保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重复使用凯蒂国际房产作抵押,骗取被害人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留保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先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六月九日起至二○二四年六月八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海宇 代理审判员 田庆伟 代理审判员 曹明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文 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