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中刑二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全水,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北京京华国礼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4月29日被假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飞,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文阁,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濮检刑诉(201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全水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雪萍、赵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全水及其辩护人徐飞、任文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刘全水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代办注册了山东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4月下旬,刘全水以合作开发鲁北国际果蔬商贸城项目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伪造的项目投资合同书、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政府保证书等证明材料骗取北京正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等人信任。赵某某与刘全水分别于2012年4月23日、4月30日在濮阳、北京签订合资成立山东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意向协议书及协议书,并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新闻发布会。2012年5月7日,北京正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副总监徐某某转款1600万元到刘全水个人账户作为前期投资,5月10日后,刘全水陆续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其他消费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刘全水逃匿,于2012年8月10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冻结及追缴资金411万元、扣押宝马车两台、悦达起亚车一台。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刘全水供述、证人赵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审计报告,鉴定意见,刘全水户籍证明、投资意向协议书和协议书、项目投资合同书、沾化县人民政府资金保证书、银行交易明细及凭证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全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全水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全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刘全水认为其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应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对其定罪处罚;其辩护人辩称,刘全水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宣告刘全水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刘全水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代办注册了山东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4月下旬,刘全水以合作开发鲁北国际果蔬商贸城项目为由,使用伪造的项目投资合同书、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政府保证书等证明材料骗取北京正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等人信任。赵某某与刘全水于2012年4月23日在河南省濮阳市签订合资成立山东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意向协议书,后二人又于同年4月30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签订协议书并召开新闻发布会。2012年5月7日,北京正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市场运营副总监徐某某转款1600万元到刘全水个人账户作为前期投资。2012年5月10日后,刘全水陆续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其他消费支出。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及追缴资金4115325.6元,扣押宝马车两辆(车牌号鲁HUP833、冀JQ5555)、悦达起亚车一辆(车牌号鲁HHN655)、RADO牌手表一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四台,查封山东省嘉祥县盛世花园A6-2-602房产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全水供述:山东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是2012年4月19日注册的。我找的滨州沾化县一家代办公司办理的,帮我办理注册公司的叫范某甲。我告诉他我没有注册资金。范某甲说费用需要6万多,我答应了。山东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开始是我,后于2012年5月初变更为徐某某,公司的股东是北京京华国礼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和张某某。我没有实际出资。 2012年2月份,我想找人投资我的鲁北国际果蔬交易基地商贸城项目,于是通过范某乙找到北京正凰公司的董事长赵某某。我到北京在北京正凰公司找到赵某某,我告诉她商贸城项目占地1500亩,总投资13.8亿元。前期投资需要几千万拆占费就可以动工,赵某某问我有多少资金,我说我没有资金,赵某某就让我走了。后来我又给赵某某打过电话催促合作一事。过了二十多天,一个叫李某某的人给我打手机,说赵某某董事长让他负责考察项目,我就邀请李某某到沾化县考察,到沾化县西城区一个省道旁边看了一下,告诉他这附近的1500亩地准备建设项目。李某某说要300万的好处费,我答应他了。后来过了几天,我联系李某某,李某某让我来濮阳市正凰投资有限公司洽谈,我就去濮阳了。2012年3月份,我和我的司机李某到濮阳,来了以后李某某介绍我认识韩某某和徐某某,我就向他们介绍了商贸城项目占地面积1500亩,一期工程占地550亩,沾化县已经通过规划,地已经批下来了。韩某某和徐某某、李某某、岳某某等人就和我一起去沾化县准备建商贸城的地方看了看,我又领着他们看了看滨州港。韩某某感觉项目不错,说回去给赵总汇报,还说濮阳正凰公司要占51%的股份,让我的公司占49%的股份。李某某说从我股份中他们每人要4%的股份,总共是16%。我为了达成合作项目就答应了。后来我就给韩某某打电话,韩某某提出合作可以,问我怎么能保证投资款专款专用。我为及早达成合作,于2012年4月中旬就带着伪造的沾化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保证书和伪造的项目投资合同书去濮阳,同去的还有我公司的总经理张某某。到濮阳市后,在宾馆房间我让韩某某、徐某某等人看了我伪造的沾化县人民政府出具的保证书和项目投资合同书,后来他们又留下复印件。第二天,我到赵某某家谈合作的事,最后在韩某某的促进下,赵某某决定和我合作,我和赵某某在濮阳一家医院签订了在山东滨州沾化县合资成立山东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意向协议书,签完协议后,韩某某说要开新闻发布会,让选个好地方,让分公司所有人都知道,我提了几个地方,韩某某确定在钓鱼台国宾馆开,并说如果会开好了当天签完协议后就给我从濮阳正凰公司转款1500万元,我于4月30日和濮阳正凰公司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会上北京正凰基金公司和北京京华国礼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在山东滨州沾化县建一个鲁北国际果蔬交易基地商贸城的正式协议,正凰公司控股51%,投资金额是3000万元。徐某某提供的资金保证书及投资合同书复印件是我提供的,原件我找不到了。我没有和沾化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沾化县人民政府也没有对着正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保证书,是我伪造的。沾化县人民政府的收款证明也是我伪造的,县政府没有收到我的拆占费。沾化县人民政府的印章是我在北京通过大街上粘贴的办证刻章的小广告联系刻的假章,假章我不知道扔什么地方了。签完协议当天韩某某没有给我转款,因为韩某某不想投资了,只是想借着发布会扩大正凰公司的知名度,提出徐某某做法定代表人,并说由正凰公司监管资金,我全答应了。后于2012年5月7日,徐某某将1600万元转到了我在中国银行的个人账户上了,最后转到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上。2012年5月8日徐某某他们就回濮阳了,走之前就给我开了5月10日的1500万元的转账支票,但是到了5月11日正凰公司就出事了,我知道了以后想到公安机关肯定要追这笔款,我就把资金用途改变了,用于个人购车及还以前我在北京经营京华国礼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了,还有一部分用于我个人信用卡还款,个人消费了一百多万元,最后只剩余几十万元。我用杜某某的名字存了50万元,给了我儿子刘某(户籍名字蒋某)60万元现金,另外被你们扣押了4000元现金。这1600万元,我用于个人消费了一部分,和公司经营没有关系,另外我取现了一部分。个人消费大概取现六七百万元,其中买了一辆冀JQ5555黑色宝马车,买了一辆车牌照为鲁HCP833的红色宝马车,买了一辆车牌尾号为655的悦达起亚K5轿车,另外我还有一辆凌志车,车牌照是鲁H9Y876,其余的钱我都还债了。2012年5月10日,我转账给我妻子朱某某15万元钱,是她买嘉祥县盛世花园小区房子给我要的钱。另外被你们公安机关冻结了大约300万元。还了大概500多万元的债,这些债务是我以前借朋友的,借的钱都用到鲁滨公司前期投资了,记不清都投资干了什么了。李某是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的司机,李某甲是公司的调度室主任。李某知道还给他的钱的来源,因为濮阳正凰公司给我注入投资款之前,我一直借款维持公司经营,连公司职员的工资都没有发,李某知道这种状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某证言:其系山东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会计。2012年5月10日当天,刘全水将濮阳正凰投资公司的投资款500万元转到其账户,后刘全水让其转到他个人卡上310万元。当天从其银行卡上取现120万元,刘全水拿走了90万元。剩余的其经手用于公司支出了,最后剩余233679元被公安冻结了。 (2)、证人李某证言:其系刘全水的司机,刘全水买宝马车花了36万元,车落户在了刘全水情人刘(闫)某某名下;正凰公司出事后,徐某某来找刘全水要钱,李某让徐某某打了99.5万元的收条,但实际上只给了徐某某10万元。 (3)、证人李某甲证言:其系鲁滨公司车辆调度室主任。正凰公司给鲁滨公司投资款到帐之前,刘全水根本没有钱,都是其和李某等人给他借钱维持公司经营。正凰公司的投资款到帐后,刘全水给了其23万元,其还把公司的一辆车以4万元的价格给卖了,其将钱用于招待、发工资及还个人借款了。 (4)、证人李某乙证言:其任山东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的总顾问。2012年5月11日上午,刘全水支付263800元购车款为其购买了一辆大众途观车。后其和刘全水达成协议,其把本人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给了刘全水,鲁滨公司出12万元车款,由其自行购车,用于为公司工作。 (5)、证人方某某证言:其是山东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筹建处主任。其到公司筹建处后什么工作也没有开展,公司其他部门也没有开展工作,因为刘全水什么也没有安排。 (6)、证人赵某某证言:2012年4月23日合资成立山东鲁滨果疏商贸有限公司意向协议书是我和刘全水签订的,我记得是李某某拿着这个协议在濮阳我的家里让我签的字,因为这个项目是通过李某某认识刘全水的。2012年4月30日这份协议书是我签订的,这个协议是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新闻发布会上签订的。这次发布会我们濮阳的好多群众都去了。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新闻发布会后,韩某某给我说给刘全水转款1800万元。 (7)、证言徐某某证言:2012年2月或3月份,李某某负责到山东沾化县去考察项目,2012年4月份刘全水和张某某来到濮阳洽谈合作一事,我、韩某某等人和刘全水在百姓生活广场北边一个餐馆吃完饭后,刘全水邀请我和韩某某、岳某某、李某某到他入住的宾馆再细谈。到宾馆后刘全水让我们看了沾化县人民政府对着正凰公司出具的保证书复印件和项目投资合同书,并说缺资金几千万,让正凰公司投入3000万元控股,占51%的股份。后来刘全水又到皇甫林海花园赵某某家谈合作的事,最后在韩某某及李某某建议下,赵某某决定和刘全水合作,并和刘全水在濮阳签订了在山东滨州沾化县合资成立山东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意向协议书。后来于4月30日正凰基金公司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会上签订了正式协议。正凰基金让我当这个商贸城的企业法人代表,刘全水是商贸城的总经理,正凰基金公司办公室主任郭某某拿着商贸城的财务章。正凰基金公司在2012年5月6日和7日向我个人帐户上打了前期投资的1600万,我在2012年5月7日将这1600万元按照韩某某的指示转到了刘全水在中国银行的个人账户上了,最后转到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上。2012年5月8日我们就回来了,为了不再两地来回跑,就在5月7、8号的时候我们就给刘全水开了5月10日的1500万元的支票,是韩某某让郭某某开的支票。这样鲁滨商贸有限公司帐户上剩下100万元,但是在5月10日正凰公司就出事了,我就去找刘全水要钱去,但是刘全水一直不给,说都投资了。我听说刘全水把钱全部取现占为己有,买了好几部汽车供个人及家人用。转到我个人账户上的1600万元是韩某某安排会计转到我的个人账户上的,分别转到了我不同银行账户,总共1600万元。 (8)、证人岳某某证言:其参加了2012年4月30日正凰基金公司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新闻发布会,郭某某让其把100万元给了刘全水由他支配用于会议支出。 (9)、证人李某某证言:今年2月份,赵某某说山东沾化县有一个果蔬交易基地商贸城项目,让我去考察。3月份我去山东沾化,京华国礼的董事长刘全水接待我们,后来我和北京正凰公司运营总监韩某某等人又去过一次,最后韩某某向赵某某汇报考察情况,最终赵某某确定和刘全水合作。刘全水提过濮阳正凰公司转给他3000万元投资款后就给我300万元好处费,但是他没有给我,我也没有要过。我于2012年5月11日借过刘全水两万元钱,这两万元我花了,没有还给刘全水。 (10)、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正凰基金公司转到徐某某账户1600万元,后来又转到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账户。 (11)、证人张某某证言:2012年5月6日和7日,郭某某说在山东搞了一个项目,让我给徐某某转1600万元,我的账户没有那么多就给徐某某转了1478万元:从我的建行账户上转给徐某某610万元,从工行账户上转给徐某某480万元,从中行中上转给徐某某320万元,从农行账户上转给徐某某68万元。另外王莉莉给徐某某转了122万元,这样共计给徐某某转了1600万元。 (12)、证人刘某某证言:2009年4月到2011年底,我舅刘全水陆续借了我37万元左右,我给他的都是现金。今年5月19日,我舅刘全水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济宁中国银行开个账户,还给我钱。我就开了张银行卡,账号是210414980157,当天我舅转到我账户20万元钱。我不清楚这些钱的来源,我认为是他做生意赚的钱。落在我名下车牌号为鲁HHN655的悦达起亚K5轿车是我舅刘全水出钱买的车。我舅刘全水说想办分期付款,所以就落在我名下。 (13)、证人蒋某证言:我还有一个名字叫刘某,刘全水是我父亲。我父亲刘全水在2012年5月和6月份,累计给了我现金有60万元,转账给我10万元。我给我爸刘全水买了一块雷达手表用了10400元。车牌号为鲁HHN655悦达起亚车是是我爸刘全水给我买的车,因为当时想办分期付款,我表哥在济宁有公司,所以落在我表哥刘某某名下,后来没有办分期,我父亲把车款付了。 (14)、证人闫某某证言:2012年5月份,刘全水在嘉祥县城给了我五万元现金。刘全水(给我)买过一辆红色宝马车,车牌号是鲁HUP833。 (15)、证人李某丙证言:2010年刘全水从监狱出来后,多次找其借钱大概20余万元。2012年5月9日,刘全水支付40万元从其手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750汽车。 (16)、证人刘某某证言:自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到2011年国庆期间,我陆续借给刘全水现金24万元左右。在2012年5月份,他还给我20万元。 (17)、证人张某甲证言:2011年元月份,我卖给刘全水35吨大米,刘全水还欠我117500元。2012年5月16日,刘全水转到我中国银行银联卡上5万元,到了5月18日,刘全水又转到我中国银行银联卡上6万元。我在刘全水给我转款之前多次向他要大米的钱,他一直说他在滨州搞了个项目,等投资款过来就把买大米的钱给我,但自到2012年5月份才转到我11万元。这钱刘全水说是别人给他公司项目的投资款,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收条上刘全水写的是欠马某某117500元,因为我是通过卖给刘全水大米才认识的他,刘全水和马某某熟悉,所以刘全水对着马某某打收条,但其实是欠我钱。 (18)、证人张某乙证言:2011年夏天,刘全水在沾化开完冬枣会之后,陆陆续续借了我现金18万元。刘全水说搞沾化的冬枣开发用的。我借刘全水钱之后,2011年年底的时候我就开始找他要钱,刘全水说工程马上拿下,正在和北京的公司签合同,让我在耐心的等一下。一直到2012年6月份左右,刘全水通过银行转账给我转过来大约10万元。 (19)、证人申某某证言:我现任沾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2011年8月刘全水想在我们县投资建鲁北国际果品蔬菜交易基地,我代表政府和他洽谈过。因为没有土地指标,刘全水提出建设的项目不符合沾化县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所以没有批准建设用地。2012年5月10日左右,刘全水到沾化县政府我的办公室找到我,说正凰基金给他打过来投资款,说想搞迁占,然后拿出壹张转账支票(金额壹仟万元)想要转到政府西区城建指挥部账户上,我没答应他,让他把支票拿走了,因为当时不符合开工条件。 3、书证:(1)、刘全水户籍证明。 (2)、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假释证明书,证明刘全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4月29日假释。 (3)、抓获经过,证实刘全水到案情况。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通知书,证明涉案款物被扣押、冻结、查封的情况。扣押刘全水宝马750Li、330Li、悦达起亚汽车各一辆,RADO手表一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四台等物品,刘全水、蒋帅、闫亭亭、李某某等人现金57.6662万元,刘全水出具的收条2张、裴某某持有的账本一册。共冻结刘全水、裴某某、鲁滨公司等存款353万余元。查封朱某某盛世花园A6-2-602房产一处。 (5)、北京京华国礼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注册资料,证明外资企业北京奥美创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0年12月16日由李海东变更为刘全水,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京华国礼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北京三峡招商大厦117号,刘全水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中隐瞒了自己曾因犯合同诈骗罪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事实。2010年度公司年检报告显示该年度无营业收入。 (6)、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二研究所证明,证明北京三峡招商大厦没有北京京华国礼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租房及办公记录。 (7)、山东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料,证明该公司2012年4月19日设立登记申请,法定代表人刘全水。 (8)、合资成立山东鲁滨果蔬商贸有限公司意向协议书、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北京正凰公司应出资3000万元,占公司51%的股份。 (9)、“冬枣之乡”鲁北国际果蔬交易基地项目简介及融资报告书,记载该项目总投资13.8亿元(一期工程投资5.5亿元),已投入资金:项目实施保证金5000万元,土地迁占费1200万元,前期运作资金864万元。报告书还称项目运转正常,已与沾化县人民政府签署正式的投资合同及土地出让和使用合同。 (10)、刘全水伪造的沾化县人民政府保证书,政府向北京正凰公司保证所引进资金专款专用,全力协助企业办理相关职能部门手续。 (11)、刘全水伪造的沾化县人民政府证明,收到北京京华国礼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拆占费1200万元,交齐1500万元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出具费用手续,2010年1月16日。 (12)、刘全水伪造的项目投资合同书,该合同书记载沾化县人民政府与北京京华国礼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达成由该公司在沾化县投资建设“冬枣之乡”鲁北国际果蔬交易基地的正式协议。 (13)、沾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证明,证明沾化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3日与北京京华国礼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冬枣之乡”鲁北国际果蔬交易基地建设战略合作意向书。该项目已于2011年12月在县发改局登记备案。因规划原因,沾化县人民政府未与该公司签署正式项目投资合同。县政府从未向正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过保证书。 (14)、审计报告,证明徐某某将1600万投资款转入刘全水个人账户后的资金流向。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及追缴刘全水及相关人员、单位资金4115325.6元。 (15)、王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账户交易信息,证明王某某、张某某转给徐某某共计1600万元,徐某某将该款转入刘全水个人账户。 (16)、刘全水、鲁滨公司及相关人员账户交易明细,证明1600万元投资款转入刘全水个人账户后的去向,主要由刘全水用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转账、取现、消费等。 4、鉴定意见:送检的落款“2010年元月16日”《证明》中的印章印文与沾化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印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留。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全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全水系累犯,认罪态度恶劣,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全水辩称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定罪处罚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辨称的刘全水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宣告刘全水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全水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正凰公司1600万元投资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后,对投资款大肆挥霍,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消费,导致大部分资金无法追回,应认定其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刘全水伪造沾化县人民政府的印章,又伪造虚假的投资合同书、沾化县人民政府保证书、证明等材料,目的是为了与正凰公司、赵某某订立投资合同进而骗取投资款,其行为触犯了伪造公文印章罪与合同诈骗罪,应从一重罪处罚即以合同诈骗罪对刘全水定罪量刑,故刘全水的上述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全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赃款4115325.6元,宝马车两辆(车牌号鲁HUP833、冀JQ5555)、悦达起亚车一辆(车牌号鲁HHN655)、RADO牌手表一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四台,山东省嘉祥县盛世花园A6-2-602房产一套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明献 代理审判员 田庆伟 代理审判员 吕 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鹏飞 书 记 员 文 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