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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有信与被告赵建良劳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四初字第320号 原告陈有信,男,55岁,汉族。 被告赵建良,男,成年,汉族。 原告陈有信诉被告赵建良劳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有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建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四初字第320号

原告陈有信,男,55岁,汉族。

被告赵建良,男,成年,汉族。

原告陈有信诉被告赵建良劳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有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建良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有信诉称,被告常年在外承揽建房施工。2012年6-10月被告承揽了吉利区几户家庭铺地板活,由我和妻子完成,并经户主验收合格。2013年2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我5556元,被告当即付我500元,并亲笔书写证明一份,证明下欠我5000元。又付了2000元后开始一拖再拖,再后来不接我电话。2014年春节前,我找到被告家里,被告竟然赖账不给。现要求被告支付我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赵建良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被告赵建良给原告陈有信出具证明一张,注明“今欠陈有信铺地板工钱伍仟伍佰伍拾陆元整。已付500元正,剩5000.00元正。4/2赵建良”。此后原告讨要,被告归还2000元,余款3000元一直不付。再后来原告找不到被告,无奈起诉。

审理中,本院向被告赵建良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赵建良逾期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被告赵建良欠原告陈有信铺地板工钱的事实存在,有其所写的证明证实。被告长期不予归还的行为错误,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诉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缺席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举证和参加庭审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建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陈有信3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建良承担。原告已垫付,执行中一并由被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南方

审判员  许兵兵

审判员  蔡金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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