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爨某甲、爨某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宜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爨某甲,男,194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宜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但未收押。2014年1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宜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爨某甲,男,194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宜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但未收押。2014年10月27日被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爨某乙,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宜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3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爨某甲、爨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宝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爨某甲、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爨某甲、爨某乙因与锦安社区的开发商发生矛盾,爨某甲组织爨某乙与该小区的其他居民到小区门口的S319省道上堵路,期间,爨某甲安排爨某乙为参与堵路人员购买饮料。虽经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劝说,爨某甲、爨某乙等人仍对公路进行堵拦近三个小时,造成交通受阻,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被告人爨某甲、爨某乙的供述、证人刘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自首证明等。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爨某甲、爨某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爨某甲、爨某乙有自首情节,提请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爨某甲、爨某乙因与锦安社区的开发商发生矛盾,爨某甲组织爨某乙与该小区的其他居民到小区门口的S319省道上堵路,期间,爨某甲安排爨某乙为参与堵路人员购买饮料。虽经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劝说,爨某甲、爨某乙等人仍对公路进行堵拦近三个小时,造成交通受阻,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另查明,本案案发后,爨某甲、爨某乙于2014年7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爨某甲、爨某乙无有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被告人爨某甲的供述:2014年7月6日下午,其见大儿子爨某丙在小区门口地上坐着,说是被人架到这儿的,其就去堵开发商的车,这时,其家人和小区居民都朝省道上去了,其到大路上后,见家人和居民都在堵路,其担心堵不着,就从县医院围墙上拉下一根红色广告布条,和小区的老李拉着在路北靠绿化带处堵路,其妻王某甲、儿媳李某甲、女儿爨某丁在路中间堵路。其和家人不听刘镇长等劝说,大吵大闹,民警劝说也不走,村支书等劝解也没有撤离,后堵路的人被公安民警带走。当时堵路的至少有30人。因其口渴,让其二儿子爨某乙去买水,并送给堵路的人喝。堵路持续了三、四个小时,被堵的有公交车、小轿车、电动车,红旗东路后庄段基本上瘫痪了。
2、被告人爨某乙的供述:2014年7月6日下午3点多,其哥爨某丙与锦安小区开发商因楼间距问题发生争执,小区居民起哄说去把马路堵着,让政府解决,大约30人手拉手把马路堵着,不让车辆通过。民警、村委会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劝阻,大家听不进去,堵了两、三个小时,警察将人强行带离堵路现场。因家里人被拘留了,其就投案自首。
3、同案人王某甲、李某甲、爨某丁的供述:因爨某丙被锦安社区开发商的几个年轻人打了,其家人和小区居民30多人到马路上堵路,自行车、电动车、汽车、公交车都过不去,造成道路堵塞、人员混乱。其三人不听劝阻,被公安民警带走。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6日下午5点多,其驾车路过后庄村,见30多人在堵马路,不让车过,只好绕道走了。
5、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6日下午3点左右,其驾驶客车走到后庄段,见一群人在堵马路,不听民警劝阻,交通拥堵厉害,只能绕行通过。
6、证人赵某某、郭某甲、爨某戊、王某乙、金某某、布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6日下午,见锦安小区的居民在堵马路,不听民警和工作人员劝阻,公交车、出租车、摩托车、电动车和到县医院送病人的车都不让过,造成道路严重堵塞。
7、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6日下午4点半,其看见爨某甲带着他的媳妇、儿媳妇、两个儿子、两个女儿拉一横幅拦在路中间,到现场后见到小区居民25人左右参与堵路。其和爨某己做工作劝他们撤离,近三个小时,没有人离开。期间镇政府领导、公安局领导和民警一直做工作,但没人离开,19点30分民警将这些人强行带离,交通才畅通。
8、证人徐某乙、杨某某的证言证明:7月6日下午,看到爨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等30余人在村口把路堵了,一直到晚上快8点,堵路的人被警察带走。
9、证人吴某某、李某乙、爨某庚、周某某、郭某乙、张某某、孙某某、谷某某、茹某某、爨某辛、薛某某、薛某某的证言证明:其12人因锦安小区楼间距问题与开发商有争执,当天下午,开发商找人在小区打人,就到县医院西边的主干道把道路堵死,不让车过。想给政府施加压力解决问题,从下午3点多一直到被公安局带走。
10、户籍及无前科证明,证明爨某甲、爨某乙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均无前科。
11、自首证明,证明爨某甲、爨某乙于2014年7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2、洛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证明及洛阳天禾出租车公司证明,证明道路被堵,造成宜阳至白杨18班客车绕行,杨店至水兑公交17班车绕行,宜阳至伊川2班客车绕行,洛阳南线车来回20个班次绕行,以及其它车辆、电动车、行人拥堵情况,导致道路中断长达近三个小时。
13、锦屏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交警队证明,证明后庄村口有一群男女手拉手站在马路中间把路堵死,不让来往车辆通行。经了解系后庄村爨某甲全家与小区开发商有纠纷,搧动小区居民将安虎线堵死,不让行人和车辆通过,不听劝解,堵路近三个小时。后民警强行带离堵路的十余人。
14、后庄村委及锦屏镇政府证明,证明爨某甲带领村民把后庄村口公路堵塞,不让车辆通行,经公安局、锦屏镇领导及村委干部劝说仍不撤离,持续近三个小时。
15、宜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吴某某、周某某、郭某乙、张某某、孙某某、谷某某、茹某某、爨某辛、薛某某、薛某某10人因参与堵路,被分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爨某甲、爨某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应予支持。爨某甲、爨某乙有自首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理。二人有悔罪表现,所在的后庄村村委会愿意对其二人实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爨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振江
审 判 员  王文超
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东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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