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宜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2月14日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9月11日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4)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新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4日19时许,宜阳县锦屏镇铁炉村支书张某某组织在村大队部召开村委会议,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甲(已判刑)等人以开会未通知村长杨某乙(已判刑)为由,到大队部吵闹,并与张某某父亲张某乙发生撕扯。被告人杨某某将此事电话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并安排刘某某找人帮忙。刘某某电话联系了闫某乙和“老三”等人,并带领闫某乙等十几个人与杨某某会合后到杨某乙家。在杨某乙的指示下,杨某丙、杨某甲带领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二十余人手持砍刀、铁锹、棍棒等物到张某乙家门口,与张某乙再次吵骂,后进入张某乙家,将张某乙家院内门窗等物品砸毁后离开。经物价部门鉴定,张某乙被毁物品价值838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视频截图辨认照片等相关证据,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纠集他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砸毁财物,其行为均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4日19时许,宜阳县锦屏镇铁炉村支书张某某组织在村大队部召开村委会议,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甲(已判刑)等人以开会未通知村长杨某乙(已判刑)为由,到大队部吵闹,并与张某某父亲张某乙发生撕扯。被告人杨某某将此事电话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并安排刘某某找人帮忙。刘某某电话联系了闫某乙和“老三”等人,并带领闫某乙等十几个人与杨某某会合后到杨某乙家。在杨某乙的指示下,杨某丙、杨某甲带领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二十余人手持砍刀、铁锹、棍棒等物到张某乙家门口,与张某乙再次吵骂,后进入张某乙家,将张某乙家院内门窗等物品砸毁后离开。经物价部门鉴定,张某乙被毁物品价值8385元。 另查明,被害人与杨某乙及其妻子谷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乙收到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赔偿款39000元,并对杨某某、刘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案发当天下午天快黑的时候,其家和张某某在村大队部发生口角,其见张某某找的有人,怕张某某再找事,刚好其表弟刘某某给其打电话问其父亲跟别人吵架的事,其就说跟张某某家吵架了,对方叫了十来个人,让刘某某叫点人回来。快到县城时,刘某某打电话说在奔马转盘处见面,其就开了一辆白色的东风轿车到奔马转盘处等刘某某,有两三个人坐出租车先到,刘某某后到,刘某某带了三把砍刀放到了其车的后备箱中。刘某某到后,又有十几个人开了一辆越野车和一辆轿车到转盘处了。人到齐以后,其对他们说估计也不会打架,主要是充充人数,然后就把人全部都领到其叔杨某乙家了。到杨某乙家后,看到其父亲杨某丙和四叔杨某甲也在。杨某甲给张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说要把事说说,张某某却在电话里骂杨某甲,并称在家里等着。后其父亲和杨某甲就领着其一行一二十个年轻人往张某某家去。走到离张某某家还有百十米的时候,其父亲和杨某甲先过去了,让其一行人先在门前等着。后张某某的父亲站在门楼上和其父亲对骂,双方骂了一会,一二十个年轻人都冲了过去,其中有五六个人进到张某某家院里将张某某家院里的玻璃砸了,后其一行人回到杨某乙家开上车就走了。期间刘某某说要回家转一圈,其就开车和他的伙计去他家了一趟,后又将他们送到了洛阳。当晚去的人有的自带的有钢管、砍刀、铁锹。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案发当晚九点左右,其在涧西区丽新路吃饭,接到其伯家孩子杨某某的电话称,他父亲喝晕和别人拌嘴了,对方叫了十几个人,让他跟他的伙计们没事的话都过去一趟。其挂了电话后就先后联系了“水波”和“老三”,并约定在宜阳县城奔马转盘处见面。后其就坐出租车回到租住处,拿了三把砍刀,回到了宜阳。其快到宜阳时给杨某某打电话让他在奔马转盘处等着,其到后将砍刀放到了杨某某的车中。没多久“水波”和“老三”先后赶到,“水波”带了两个人,是坐出租车到宜阳的,“老三”是开车,一辆越野车,一辆轿车,“老三”带了十几个人。后其到了铁炉村一家大门朝北的住户家,把砍刀放到大门后,放时看到大门后边有钢管、铁锹、砍刀。进屋后见到其伯杨某丙、杨某甲、两个女的、还有两个不认识的男的。杨某丙喝晕了,和杨某甲商量着去对方家。往对方家去的时候,有人拿钢管,有人拿砍刀,其拿了一根钢管。其一行二十多个人,跟着杨某丙、杨某甲、杨某某三人一起去了对方家。距离对方家还有一、二十米时,杨某丙和杨某甲让其他人等着,他二人上前去和对方骂,骂了有半分钟,其拿着钢管往杨某丙身边去,“老三”带来的人进到对方家的院子里砸东西,杨某某没有拦住其,,其进到对方家时,玻璃已经被砸了,进去的人都往外走。其走到大门口,就用钢管把门口的电表箱砸了两下,就走了。后其把钢管、砍刀放到先前去的那家,“老三”带的人有宜阳县城的,他们开着蓝色越野车先走了,杨某某开车带着其、“水波”及“水波”的两个伙计,老三开着车带着他伙计,一起到其家转了一圈,就回洛阳了。杨某某把其送到洛阳就走了。当晚产生的一千多块钱费用都是其贴的,给“水波”了六百块,带“老三”和“老三”的伙计吃饭花了四百多块。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13年12月14日晚上七点左右,村委的人在铁炉村村委开会总结年终报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等五人到了村委,杨某乙对着其骂,且五人上来对其推搡殴打,村委开会的其他人将其拉到村委门口,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当天晚上10点左右,其和杨武刚、杨进忠等人在其家二楼坐着聊天,接到张某某电话说:他们(指杨某乙等)给他打电话了,可能会来咱家闹事,让其去看看。其到二楼阳台外平房顶上看见一群人,从南边水泥路走着过来,拿着钢管、长砍刀、棍子、铁锨等。其看到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丁等大约十人进到自己家的院子里并辱骂让其下去,其没下去,他们便把其家厦子屋的玻璃、楼道封闭门的玻璃砸了。其在楼顶和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发生了对骂。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3年12月14日晚上,其作为本村的村支部书记,召集党员代表开会,期间,因有急事先走了。后听父亲说,杨某丁带着他的两个侄儿到了会场,说开会为何不通知村长,搅的没开成会。杨某丁将其父亲拉到村委会的院子里,杨某乙拿砖头打了其父亲的头部。当晚九点多,其接到杨某甲的电话说:“约个地方,叫人打架”,其说在家有事,就把电话挂了,后杨某甲又给其打电话说“他带人马上到其家”,其赶紧打110报警电话,接着给父亲打电话说“有人带着人去咱家了,你小心点”。其接着给杨某甲打电话问他准备干啥?杨某甲说“毁你来”,说完杨某甲就把电话挂了。其再次给杨某甲打电话说其没在家,杨某甲说“你不在家,把你家毁了”。其回家后,民警已出过警,满院都是碎玻璃,储存间玻璃门、厨房窗户、楼梯间的玻璃门都碎了,客厅里一片狼藉。其父亲说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带了一群人把东西砸了。 5、证人闫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大概七、八点时,其接到杨某戊的电话,说他家里人被欺负了,让找几个人去帮忙。其叫上仝某戊、李某戊坐出租车到洛阳丽春东路见到杨某戊,后按照杨某戊的安排到徐家营坐着东峰开的一辆银灰色越野车往宜阳走,在车上其听到杨某戊同东峰联系,让到宜阳转盘处集合。到时已经有两辆出租车,还有两三辆轿车等在那里。杨某戊就招呼着这几辆车共二十几人一起到了村里一户人家,当时这家有两个男的,一个女的,都是40多岁,在这家停留了约七、八分钟,那两个男的给去的人发了长刀,两、三把铁锨,那个胖的男的说有点矛盾,都是一个村的,一会到那家后,不要动手,手里拿个东西保护住自己,吓唬吓唬对方就行了。然后那两个男的带着二十多人一起往那家去,当时约晚上10点左右,杨某戊同他二人走在最前边,距离那家有20多米时,那两个人说让停下等着,他俩先去那户人家,很快其听到争吵声和狗叫声,这时杨某戊拿着一把长刀跑了过去,后面的人就跟着过去。其看到有人进到那家院子里,有人在大门外往院子里边扔了几块砖头,同时听到院子里玻璃被砸碎的声音。大概一、两分钟左右,就从那家撤走了。往回走了几分钟,有个村里的年轻人把长刀、铁锨收走。后其和仝某戊、李某戊到杨某戊家坐了一会,杨某戊带着其三人到了洛阳,并给其了六百元,让其三人喝酒吃饭。其记得当天晚上杨某戊在车上说过他一个叔在村里当村长,同别人有点矛盾,去就是这事。 6、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前一天七点多,其和闫某乙、仝某戊等人一起吃饭。闫某乙接党辉的电话后说,党辉家出了点事,让去宜阳帮忙。后党辉一个伙计开车接着我们到宜阳县东边“骏马城标”处,见到党辉,还有大约二十人左右,还有几辆出租车和私家车。党辉将我们引到“骏马城标”处一个村里。党辉说他叔与本村的一家有矛盾,让去帮忙。到这家后,一个男的胖胖的、年龄大约四十多的人交待说,让你们去只是吓唬吓唬对方,不敢真干。之后,这个男主人安排他一家的另外两三个人(这两、三个人本来都在他家)带着我们拿着管刀、木棍等东西去了另一家。男主人应该也去了,他还交代那两三人及党辉走在前面,并交待党辉,对方家里有摄像头,不敢胡弄。 7、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4日晚上,其喝酒后走到本村大队门口,看到杨某丁和张某乙在吵架,其也和张某乙对骂。后到大队门外,见到张某乙的儿子张某某,双方就吵了起来并准备打架,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将双方拉开。其后回了家,杨某丙和杨某甲也去了其的家里。后到其家的一帮年轻人,其不认识,也不知道是谁叫去并给他们发的刀子、棍子。那一帮人去张某某家,其只是说让他们吓唬张某某,其因为晕没有去,杨某丙和杨某甲去了张某某家里。 8、证人杨某甲的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在七点多到村委会大院的,见到叔伯兄弟杨某丁和张某某的父亲张某乙在相互对骂,后走到村委大院门口,见到大哥杨某丙和二哥杨某乙站在门口,他二人就开始骂张某乙,这时张某某领了五、六个年轻孩子也到了村委门口,双方就开始对骂,相互对持着准备打架,锦屏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予以制止。发生争吵的原因是因为开会没有通知杨某乙。其和杨某丙一起往家回途中觉得心里不舒服,就给张某某打了个电话问他在哪,等会就去他家,他说在家等着。后张某某又给其打了个电话,他说你们来吧在家等着。当晚十点多,其和杨某丙去了杨某乙家里,并见到一帮年轻人,但不知道是谁通知去的,也不知道谁发的刀子、棍子。后其和杨某丙还有那一帮人去了张某某家,杨某乙没有去,其和杨某丙到张某某家门口,见张某乙站在平房上,我们和张某乙就开始对骂。其没有进到院子里,只是站在张某某家的门洞下,杨某丙扔了砖头。去他家砸的人,砸的时间很短。 9、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八点多,其到本村的大队部门里,见到叔伯兄弟杨某丁在和张某乙吵架,其就上前和张某乙争吵对骂。争吵了一会儿,其发现老二兄弟杨某乙。其三人和张某乙吵了有十几分钟,在大队部门外见到派出所民警和张某乙的儿子张某某,其几人和张某某争吵了一会,被派出所民警叫到大队部办公室说了事。发生争吵的原因是因为开会没有通知杨某乙。从大队部出来后,其和杨某丁、杨某甲、杨某某送杨某乙回家。期间,杨某甲给张某某打了电话,俩人在电话里对骂。杨某甲放下电话说:“人家在家等着,打架哩”。在杨某乙家里,其见到十几个人,但不知道是谁叫的人,发的木棍、砍刀之类的东西。其和杨某甲去张某某家时,手里都掂了一根木棍。其二人和张某乙对骂了一会,那一群年轻人才到,这些人进到张某某家里,其听到砸玻璃的声音,时间很短,便从张某某家出来走了。 10、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4日晚上10点的时候,其在张某某家听见二楼有争吵声。上到二楼,看见张某某的父亲站在门头上和大门外的三、四个人对骂。当时,二楼客厅里有四、五个人正在聊天。过了两、三分钟,其看到大门外面水泥路的西边冲过来一群手拿东西的年轻人,进到院子里有五、六个年轻人砸了一楼的玻璃。 1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4日晚上七点多,本村的支部书记张某某在大队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在会上他说了几句关于村里明年的计划就有事走了。随后杨某某、杨某丁进到会场开始大骂,会议没再开下去。大概过了十多分钟,其看到村长杨某乙及杨某丙、杨某甲、杨某某、杨某丁,还有杨某乙的孩子六个人来到大队部院里,他们来了之后没说几句就开始大骂,杨某乙不知道在哪拿了块砖头准备去打张某乙,被其他人拉开。第二天,其看了张某某手机录的像,才知道前一天晚上十点左右,有一、二十个年轻人手里拿砍刀,把张某某家门和玻璃砸了。 12、证人杨某戌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4日晚上10点左右,其和杨某庚、杨某己等人在张某乙家二楼坐着聊天,听到外面有人在砸张某乙家的门,张某乙出去站在房顶上看怎么回事。后其听见外面有人在吵闹,骂张某乙并听到砸玻璃的声音。其出来后,人已经走了,听张某乙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丁大约共十人进到他家院子里,威胁他并砸了他家的玻璃。 13、证人杨某庚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4日晚上,其到张某某家里,过了几分钟时间,听到下面有人在大喊、大骂,就站在窗户边,看见大概有十几个人,其中有杨某丙、杨某乙、杨某甲、杨某甲的老二儿子,有人拿铁锨、棍子在一楼打砸窗户、门,边砸边骂,场面很混乱。期间,杨某丙和杨某乙还指着张某某的父亲张某乙骂着让他下去。大概持续了有三、五分钟,这十几个人就走了。 14、证人杨某己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4日晚上九点多,其在张某乙家里,听到外面有人在骂,张某乙出去后,听到他们在外面对骂,后又听到砸门、砸玻璃的声音。其出来看到张某乙家的院子里站着很多人准备往外走,其只看清了杨某乙和杨某丙。他们走后其下去看到院子里的玻璃被人用砖头砸了,砖头还在院子里。 15、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4日晚7点左右,在村委会开会,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某四人到村大队质问王长进、郭合子,说村长杨某乙都没来开的什么会,搅的会议没开成。后杨某乙、杨某丙等四人和张某乙发生争吵、谩骂并推搡了几下,之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劝说各自回了家。当晚,其和村里的几人在张某乙家的二楼客厅,听到外边有叫骂声,张某乙到了外边二楼阳台,听到张某乙和下面的人对骂,对骂听见有杨某丙、杨某甲的声音,接着听到砸大门及玻璃的声音,后看到窗户玻璃、楼梯间玻璃被砸碎了。 16、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4日晚10点左右,其和杨某己、吴某某等人在张某乙家二楼,听到张某乙家外面有人在骂,张某乙便出去了,后听见张某乙和杨某丙的对骂声,接着听见张某乙家大门被砸、玻璃被砸碎的声音。其出来后看到杨某丙、杨某甲和杨某某走出张某乙家大门。 1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4日晚,在本村村委开会,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等人和张某乙发生争吵、对骂,杨某乙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砸张某乙,被拉住。后来其和村里杨某刚、崔某某等七、八个干部在张某乙家二楼,听见外面有人叫骂,张某乙出去后站在二楼阳台上双方对骂。之后,其又听到砸门和玻璃的声音。从听到骂声和砸东西的声音,前后也就一、二分钟,人就走了。因为都是一个村的,其能听出来对骂的有同村的杨某甲、杨某丙、杨某某三人的声音。 18、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4日晚上,在本村村委开会,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等人和张某乙发生争吵、对骂、推搡。后其和村里的七、八名干部在张某乙家二楼,张某乙开门出去,站在二楼阳台和人对骂,听声音是杨某乙、杨某丙,随后听到楼下砸门和砸玻璃的声音。 19、证人杨某刚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在村委会开会,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等人和张某乙发生争吵、对骂。后来其和村里的王某甲、崔某某等七、八名干部到张某乙家二楼喝茶,张某乙接了个电话,说杨某丙一家人准备来闹事。之后张某乙出去,站在二楼阳台位置和人对骂,随后听见砸门和砸玻璃的声音。其能听出来对骂的有同村的杨某甲、杨某丙的声音。 20、受案登记表载明:2013年12月14日22时08分宜阳县锦屏镇派出所接宜阳县锦屏镇铁炉村村民张某乙电话报案称,同村杨某乙、杨某丙带十几人手持棍棒,到张某乙家将其门和窗户玻璃砸烂,并威胁张某乙。 21、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平面图、现场被砸照片证明:2013年12月14日晚上,张某乙家物品被砸的相关情况。 22、视听资截图辨认照片证明:显示案发时杨某丙、杨某甲、杨某某到张某乙家的事实。 23、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证明:证人李某戊、闫某乙辨认出杨某乙是2013年12月中旬带领其二十余人到该村另一家打砸的当事人。 24、刑事判决书证明: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乙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判刑情况。 25、和解协议书证明:张某某与杨某乙及其妻子谷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足额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26、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12月30日上午8时,宜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温志浩、赵靖宇在宜阳县锦屏镇铁炉村杨某某家中将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依法传唤并带至公安局;2014年7月5日上午10时,宜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温志浩、赵靖宇在宜阳县城关镇水磨头村刘某某家中将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 27、户籍、前科证明证实:杨某某、刘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纠集多人持械,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次犯罪,且有悔罪表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处以缓刑在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克文 人民陪审员 党焕智 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东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