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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张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宜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绰号“大眼”,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孟津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12日到宜阳县公安局柳泉派出所投案,同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宜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绰号“大眼”,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孟津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12日到宜阳县公安局柳泉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孟津县。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9日被警方抓获,同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30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崔某某伙同许某某、杨某某、张某乙(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驾车到偃师市伺机进行诈骗。在偃师市伊洛大道谭翟段,被告人崔某某望风,张某乙与被害人孙某某搭话,杨某某手持彩票出现,许某某以第三人身份出现。后许某某等人假称彩票中奖,与被害人协商共同买下彩票再加价卖出,诱骗被害人上当。当被害人交付现金2万元后,被告人崔某某等人先后借故离开。
二、2013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崔某某、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等人驾车到济源市梨林镇附近,采取与前起诈骗类同的犯罪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现金1.3万元。
三、2013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张某乙等人驾车到孟州市赵和镇临泉村附近,采取与前起诈骗类同的犯罪手段,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现金0.75万元。四人将赃款分赃自肥。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6600元。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被告人崔某某、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张某丙、胡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张某乙、许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中崔某某参与诈骗三次,张某甲参与诈骗一次,已构成诈骗罪。崔某某有自首情节,张某甲系累犯,提请判处。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崔某某伙同许某某、杨某某、张某乙(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驾车到偃师市伺机进行诈骗。在偃师市伊洛大道谭翟段,被告人崔某某望风,张某乙与被害人孙某某搭话,杨某某手持彩票出现,许某某以第三人身份出现。后许某某等人假称彩票中奖,与被害人协商共同买下彩票再加价卖出,诱骗被害人上当。当被害人交付现金2万元后,被告人崔某某等人先后借故离开。
二、2013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崔某某、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等人驾车到济源市梨林镇附近,采取与前起诈骗类同的犯罪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现金1.3万元。
三、2013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张某乙等人驾车到孟州市赵和镇临泉村附近,采取与前起诈骗类同的犯罪手段,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现金0.75万元。四人将赃款分赃自肥。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27500元(含向公安机关退赃6600元),被告人张某甲退赔被害人损失1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张某甲未有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其来派出所投案,一共参与三次诈骗。在济源市梨林镇参与诈骗的有其、张某乙、许某某、张某甲和一个年轻人。张某甲搭讪,年轻人拿彩票,许某某是第三人,其和张某乙在车上望风。在孟州参与诈骗的有其、张某乙、许某某、大猫和一个年轻人,其去搭讪,大猫拿彩票,许某某是第三人,张某乙开车,年轻人放风。在偃师市伊洛大道谭翟段诈骗的参与人有其、张某乙、许某某,还有那个年轻人,这次知道叫“冰原”。张某乙搭讪,冰原拿彩票,张某乙第三人,其望风。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13年7月的一天早上,其与张某乙、吴某某、许某某、崔某某开车到济源市城东附近见一60岁左右的男子,其上前搭讪,吴某某拿彩票,许某某是第三人,崔某某和张某乙没下车。骗了1.3万元。骗到钱后,吴某某给其了2000元。
3、同案犯张某乙的供述:其参与了三次诈骗。2013年7月初的一天,其开车带着许某某、李某某、全利到孟州市郊区全利下去和一位老年人聊天,李某某拿彩票说中奖了,许某某作为第三人出现,骗那老人钱后开车走了,记得每人分了不是一千二就是一千五。第二次,其开车带着许某某、全利、李某某到济源,到梨林镇遇到一个六十岁左右老年人,全利与老人聊天,李某某拿彩票问去哪儿兑奖,许某某作为第三人,骗那老人1.3万元,每人分了两千五百元。第三次是七月底的一天,许某某开车带着其、李某某、全利到偃师市诸葛镇,其与一老人聊天,李某某充当拿彩票的人,许某某充当第三人,骗了2万元,每人分了4500元。
4、同案犯许某某的供述:骗钱经过每次相同。2013年7月份的一天,其和杨某某、张某乙和一个姓崔的伙计开车到偃师南边一个村的公路边,张某乙是第一人,杨某某是拿彩票的人,其是第三人,姓崔的在车上,骗一个老人2万元,除去开支每人分了四千多元。
5、同案犯杨某某(又名李某某)的供述:2013年7月份的一天,其和许某某、张某乙及崔某某(外号大眼),张某乙开一捷达车,在李楼到偃师的公路边,张某乙是第一人,其是拿彩票的人,许某某是第三人,大眼在车上,骗一个老人2万元,除去开支每人分了四千多元。
6、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2013年7月27日上午,其在伊洛大道谭翟段修花木,一个五十来岁的男子说其是包工头,找人看大门,又过来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说买的彩票中奖了,包工头让其从中说和买彩票。又遇到一个四十来岁的男子,看了彩票说中了五、六十万,四十来岁的男子和其商量合伙买彩票,被骗走2万元。
7、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2013年7月5日早上7点多,其在孟州市赵和镇北临泉村公路上打扫卫生,一个人过来说让帮忙找人干活,正说话时过来一个体型偏瘦的说彩票中奖了,北边又过来一个人说彩票中了30万,并让其说合买彩票,被骗了7500元。
8、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上午9点多,其在梨林大街碰见一个胖男人,称要找人干活,又来一个瘦男子问彩票中奖了去哪儿领,胖男子看了彩票,又打电话问了问,让其从中说合买彩票,结果其被骗了1.3万元。
9、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说明:证明崔某某辨认出参与作案的张某甲和吴某某(大猫)。张某乙辨认出参与作案的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丙辨认出崔某某是搭讪的人、杨某某拿彩票、许某某是第三人。胡某某辨认出参与作案的许某某、崔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孙某某辨认出实施诈骗的许某某、杨某某、张某乙。
10、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崔某某、张某甲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崔某某无前科。张某甲2006年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犯诈骗罪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11、刑事判决书,证明许某某、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张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
12、证明及到案经过,证明崔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到宜阳县公安局柳泉派出所投案,并退赃6600元。张某甲于2014年7月9日在孟津县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中崔某某参与诈骗三次,张某甲参与诈骗一次,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应予支持。崔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理。张某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五百元(已缴纳)。
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某甲的刑期从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振江
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
人民陪审员  李惠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东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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