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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巧文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巧文,男,汉族,1993年11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5月7日因入户盗窃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于2013年6月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巧文,男,汉族,1993年11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5月7日因入户盗窃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于2013年6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同日转为刑事拘留,后于2013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4日因盗窃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盗窃于2014年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29日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公诉刑诉(2014)8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闫巧文犯盗窃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巧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闫巧文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高皇村翻墙进入盛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6月11日凌晨3时许,闫巧文因在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与工人路交叉口一建筑工地盗窃两编织袋管扣,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后该局侦查查明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6月11日,闫巧文分7次到该工地盗窃管扣400多个,价值1200元,后将管扣卖到南三环一废品收购站,该局遂以涉嫌盗窃罪将闫巧文刑事拘留,后于2013年6月18日将其取保候审;2013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闫巧文因在平顶山市水立方北侧帝佳尚城工地盗窃管扣180个,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1月12日深夜,闫巧文又因在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长江一号工地内分四次盗窃152个管扣,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闫巧文翻墙潜入我市飞行化工公司办公区北仓库,用铁耙将仓库防盗窗上的铁管撬开后钻入仓库,将一盘重19公斤的气保焊丝盗出,其再次进入仓库盗窃时被保卫科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气保焊丝的价格为人民币114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巧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闫巧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闫巧文因在平顶山市水立方北侧帝佳尚城工地盗窃管扣180个,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4年1月12日深夜,被告人闫巧文又因在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长江一号工地内分四次盗窃152个管扣,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行政拘留10日。
2014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闫巧文翻墙潜入平顶山市飞行化工公司办公区北仓库,用铁耙将仓库防盗窗上的铁管撬开后钻入仓库,将一盘重19公斤的气保焊丝盗出,其再次进入仓库盗窃时被保卫科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气保焊丝的价格为人民币114元。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苏某某、马某某、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闫巧文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巧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巧文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闫巧文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巧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莹
代理审判员  赵宝华
人民审判员  吕晓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慧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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