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再中,曾用名王中言、王再忠,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9日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军、郭晓刚,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刑诉(2014)2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再中犯诈骗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晓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再中及其辩护人杨军、郭晓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6月份,被告人王再中通过杨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赵某某,王再中以让赵某某的女儿顺利通过平顶山市教师招聘考试为由,收取赵某某现金4.8万元,后谎称称为此事找过市委秘书长张某某及人大副主任王再中,并拿给赵某某夫妇一张伪造张某某签字的同意补录的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后因赵某某多次催要,王再中通过杨某某退回3万元。 2012年春天,被告人王再中通过杨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张某甲,王再中以能将张某甲的女儿安排到邮局工作为由,收取张某甲现金2万元,并谎称其多次找到邮局四分局一把手娄某某,娄局长已经将体检表报去省里。经核实,娄某某仅是邮局卫东投递站负责人,属一般工人,亦未答应帮王再中安排工作。 2012年8月,被告人王再中通过王某乙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丙及丈夫杨建国,王再中以能将王某丙的女儿安排打牌平顶山第四人民医院工作为由,在新华路和矿工路交叉口房间内收取王某丙夫妇6万元,并让王某乙给王某丙打收条称三个月内办不成事,钱全额退还。当日王再中便将该6万元存入附近建行其账户内。后因王再中并未给王某丙的女儿安排工作,王某丙夫妇多次向王某乙索要钱财,王某乙称找不到王再中。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再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再中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法院依法判决。 辩护人认为,一、王再中在第一起、第二起案件中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换句话说,欺诈行为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在时间上一定存在先后关系。王再中在第一起、第二起案件中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在第一起案件中,被害人赵某某将6万元财产交给杨某某时,财产损失结果已经发生,但此时王再中与被害人并不认识,对被害人处分财产也并不知情,杨某某在找过其他人(张红斌)之后才找到王再中,王再中的介入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杨某某在2011年5月21日、6月8日分两次打的收条、杨某某在2012年8月23日给受害人的书面保证、被害人的起诉书证明:被害人控告的是杨某某,是杨某某给予的承诺,是杨某某打的收条接受的钱款。 在第二起案件中,同样地,被害人张某甲将2万元财产交给杨某某时,杨某某打了收条,此时财产损失结果已经发生,王再中与受害人并不认识,王再中的介入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第三起案件是王某乙与王再中共同实施的,受害人王某丙的财产损失应由该二人共同承担。 三、在指控的三起案件中,存在“遗漏同案被告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该案应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5、6月份,被害人赵某某因想让其女儿顺利通过平顶山市教师招聘考试工作一事通过邻居介绍认识中间人杨某某,杨某某自称可以找人将被害人赵某某的女儿安排至学校工作。2011年8月,被告人王再中通过中间人杨某某收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4.8万元,并见到了被害人赵某某,被告人王再中自称自己在市纪委工作,办事很快请放心。之后,被害人赵某某因女儿的工作一直未安排,多次催促中间人杨某某,在中间人杨某某的安排下,被害人赵某某再次见到被告人王再中,被告人王再中谎称为此事找过市委秘书长张某某及人大副主任王再中,并拿给赵某某夫妇一张张某某签字的同意补录的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经核实,其并未找过张某某,张某某签字的补录条亦属伪造。后因被害人赵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王再中通过中间人杨某某退回被害人赵某某3万元。 2012年春天,被告人王再中通过杨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张某甲,王再中以能将张某甲的女儿安排到邮局工作为由,收取张某甲现金2万元,并于2013年7月24日出具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某甲现金贰万元整为盼盼工作一事,办不好如数退还(杨某某贰万元条作废)。王再中(王中言),2013.7.24。”被告人王再中谎称其多次找到邮局四分局一把手娄某某,娄局长已经将体检表报去省里。经核实,娄某某仅是邮局卫东投递站负责人,属一般工人,亦未答应帮王再中安排工作。 2012年8月,被告人王再中通过王某乙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丙及丈夫杨建国,被告人王再中以能将王某丙的女儿安排到平顶山第四人民医院工作为由,收取王某丙夫妇6万元,并让王某乙给王某丙打收条称三个月内办不成事,钱全额退还。当日被告人王再中便将该六万元存入附近建行其账户内。被告人王再中并未给王某丙的女儿安排工作。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保证书、收条、借条、平顶山市公安局调取王甲教师资格证、张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指控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开户银行服务申请表、存款凭条(流水号:410725608110000032)、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领卡签收单;辨认人赵某某、王某丙笔录;证人杨某某、娄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赵某某、王某丙陈述;5、被告人王再中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再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为他人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再中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再中的辩称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王再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再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莹 人民陪审员 李德让 人民陪审员 张明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晓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