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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锐连与邓翼飞、宋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民二初字第309号 原告芦锐连,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邓翼飞,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宋三英,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 原告芦锐连与被告邓翼飞、宋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民二初字第309号
原告芦锐连,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邓翼飞,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宋三英,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
原告芦锐连与被告邓翼飞、宋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锐连、被告邓翼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芦锐连诉称,原告与被告夫妻系邻居,被告声称因生意需要,在2014年8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19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并表示很快就还并将房产证作为抵押。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于2014年10月11日偿还了3万元,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下余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邓翼飞辩称,借款属实,我确实已经还原告3万元。原告现在住在我家的房子里,我现在经济困难,原告需把房产证给我,并搬出我的房屋。
被告宋三英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邓翼飞与宋三英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1日,被告邓翼飞、宋三英向原告芦锐连出具借条,证实借到原告芦锐连现金19万元,并约定月利息2分。后被告邓翼飞向原告芦锐连书写两份保证书,表示会还款,但仅于2014年10月11日向原告芦锐连偿还借款3万元。后因被告未清偿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遂引发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芦锐连提供的借条、被告邓翼飞书写的保证书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经审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能够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芦锐连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其与被告邓翼飞、宋三英存在借贷关系,对尚未清偿的16万元借款,应由两被告予以共同偿还。故对原告芦锐连主张的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其借款1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2014年11月22日发布的贷款利率信息,短期6个月内贷款年利率为5.6%,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分,故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但原告芦锐连自愿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2.4%计算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11日以本金19万元为基数按上述标准计算利息,自2014年10月12日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按上述标准计算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翼飞、宋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芦锐连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2.4%计算,其中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11日以本金19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14年10月12日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起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4820元,由被告邓翼飞、宋三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少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