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573号 申请执行人宁全州,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春阳,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宁全州申请执行张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全州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郏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梁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