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4-3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晓亮,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鑫磨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文宇,任经理。 被执行人袁文宇,男,1965年8月1日生。 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2)郏法执字第3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袁文宇与之妻霍小燕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6号13号楼1-3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701063990)的房产一处。现因(2011)平民三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袁文宇之妻霍小燕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房产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袁文宇与之妻霍小燕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6号13号楼1-3层2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