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计新江,曾用名周良合,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 1997年2月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1998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3月25日因犯抢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刑事拘留,当月25日经武汉铁路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新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新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计新江在驻马店火车站进站口准备进站乘坐火车时,驻马店车站派出所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遂对计新江进行盘查,并从计新江裤子右前口袋内查获三袋白色疑似毒品物(共计51.88克)。经湖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该三袋白色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现毒品已上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计新江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认为,被告人计新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计新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另外,被告人计新江在庭审中提出,其给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供“老宁”的贩毒线索,并与办案人员一起去漯河指认现场,自己应构成立功。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计新江在驻马店火车站进站口准备进站乘坐火车时,驻马店车站派出所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遂对计新江进行盘查,并从计新江裤子右前口袋内查获三袋白色疑似毒品物,后称重为51.88克。经湖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该三袋白色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现毒品已上缴。 另查明,2014年5月19日下午17时许,宁运中(外号“老宁”)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为了查清时宝中贩卖毒品案的有关问题,郏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与计新江于2014年8月21日,一起到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马店村,计新江对宁运中家进行指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计新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刘某、李某欢、贾某某、时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辨认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重记录及照片,武汉铁路公安处现场检验报告书及照片,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条复印件,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计新江身份证复印件及火车票一张,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公刑技化(2014)204号鉴定意见书,平顶山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禁毒大队出具的上缴毒品单据,计新江通话清单、手机短信,随案移送清单,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1998)新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监狱出具的(2014)豫宛监字第1234号释放证明书(副本),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许昌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存根),武汉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归案说明、取款录像说明、审讯录像说明、工作情况说明,郏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计新江指认宁运中家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新江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51.88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计新江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计新江系累犯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计新江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又应从重处罚。 关于被告人计新江在庭审中提出的其给公安机关提供“老宁”的贩毒线索,还与办案人员一起去漯河指认现场,自己应构成立功的辩解,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郏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计新江指认宁运中家的情况说明证实,在计新江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指认宁运中家之前,宁运中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4年8月21日,计新江指认宁运中家是为了查清时宝中贩卖毒品案的有关问题。计新江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计新江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鉴于计新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计新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蔡文利 审判员 李培森 审判员 张存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