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战国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郏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战国,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 1997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1997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郏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战国,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
1997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1997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西店派出所抓获,当日临时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同年11月11日被郏县公安局押回,当月13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战国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战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郏县安良镇田村村民陈某某在自家的院子里养羊,被告人李战国伙同吴建伟(外逃)预谋欲偷陈某某家养的羊,2013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李战国与吴建伟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在陈某某家的羊圈墙上挖个窟窿,盗走10只山羊、5只绵羊。二被告人在赶羊途中,丢失一只山羊。后李战国把剩余的14只羊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张薛长(已判)。
郏县安良镇苗庄村村民王某某在自家的院子里养羊。2013年7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战国伙同吴建伟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在王某某家的羊圈墙上挖个窟窿,盗走9只绵羊。二被告人在赶羊途中,李战国用石头砸死一只绵羊,又丢失一只绵羊,李战国把剩余的7只绵羊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张薛长。
李战国、吴建伟将二次盗窃所得赃款8000元平分,所分赃款已挥霍。
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4只羊总价值为人民币2736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战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张某琴、王某某、刘某某、熊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在押人员信息表,本院(1997)郏刑初字第92号、(2013)郏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郏县公安局出具的前科证明、外逃证明,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郏价认鉴字(2014)第0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战国伙同吴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战国刑事责任,同时认为,李战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李战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战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战国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蔡文利
审判员  李培森
审判员  张存正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