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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现敏与刘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361号 原告叶现敏,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刘康建,约50多岁。 原告叶现敏与被告刘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现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361号
原告叶现敏,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刘康建,约50多岁。
原告叶现敏与被告刘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现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康建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现敏诉称,刘康建2012年7月29日欠我货款壹万陆仟叁佰叁拾玖元整,后在我催要下已还款伍仟叁佰肆拾元整,剩余壹万零玖佰玖拾玖元整至今未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叶现敏的欠款10999元及2012年7月29日至今产生利息4125元。诉讼费有被告承担。
被告刘康建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叶现敏在郏县八一路中段开一农药门市部,被告刘康建在郏县薛店镇使郎庙村开一农药门市部,并在原告叶现敏处购进农药。两人在2012年2月29日进行结算后,刘康建欠叶现敏货款共计16339元,并给叶现敏打有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农药款16339元壹万陆仟叁佰叁拾玖元整,刘康建2012年2月29日。该条据打后,刘康建于2013年10月12日偿还3340元,2014年4月27日偿还2000元,剩余10999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不还。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叶现敏提供的欠条并经庭审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该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刘康建购买叶现敏的农药经结算后下欠10999元未付,有刘康建给叶现敏所打欠条佐证,该款刘康建应当偿还。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叶现敏请求的2012年7月29日至今欠款产生利息4125元,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康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叶现敏货款10999元。
二、驳回原告叶现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刘康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笑月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