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492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杨继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赛锋,男,1989年9月15日生。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与被告孙赛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平安财险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依(2014)平民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平安财险公司将要支付给孙赛锋的款项中财产损失部分的20027元。并提供平安财险公司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号DY9512,车架号LFV2A11G393043470,发动机号807251)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财险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依(2014)平民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应支付给孙赛锋款项中财产损失部分的20027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