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郏法执字第22号 申请人鲁晓铧,女,1977年4月30日生。 被执行人周勇峰,男,1959年8月20日生。 被执行人张青敏,女,1963年3月16日生。 本院在执行鲁晓铧与周勇峰、张青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勇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周勇峰位于郏县城关镇经二路中段房产二处予以查封(房权证:郏房0119-08-654,0118-08-884)。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鲁青建 审判员 杨红伟 审判员 姬登攀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梁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