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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印申请执行孔石桩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王刚印,男,1953年6月12日生。 被执行人孔石桩,男,1972年10月8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刚印与孔石桩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郏民劳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王刚印,男,1953年6月12日生。
被执行人孔石桩,男,1972年10月8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刚印与孔石桩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郏民劳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孔石桩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现查明:孔石桩之妻张海珍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收入,即该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孔石桩之妻张海珍在中国农业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在9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五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  何星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