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938号 申请执行人王子涛,男,汉族 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和里21号楼,原籍郏县冢头镇西大街。 被执行人解自海,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子涛申请执行解自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子涛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4)郏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梁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