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29号 申请执行人段要华、李玉花等五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郏县丰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段要华、李玉花等五人申请执行郏县丰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谷燕利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4)郏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梁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