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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数欣申请执行王谦留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451号 申请人梁数欣,男,1969年6月3日生 被执行人王谦留,男,1963年9月18日生 本院在执行梁数欣与王谦留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451号
申请人梁数欣,男,1969年6月3日生
被执行人王谦留,男,1963年9月18日生
本院在执行梁数欣与王谦留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谦留在中国邮政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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