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451号 申请人梁数欣,男,1969年6月3日生 被执行人王谦留,男,1963年9月18日生 本院在执行梁数欣与王谦留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谦留在中国邮政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