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郏法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张九胜,男,1956年11月22日生。 被执行人张建锋,男,1976年3月28日生。 本院在执行张九胜与张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建锋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建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