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36号 原告邱杰娃,男,1953年7月17日生。 被告李会强,男,1979年10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杰娃与被告李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邱杰娃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李会强的豫DNY583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邱杰娃在河南省农村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款10000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邱杰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邱杰娃在河南省农村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晨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