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161号 原告李某,女,1985年9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龙伟,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男,1984年1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占洲,郏县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龙伟、被告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占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李某、康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康某多次无端对李某进行殴打,李某曾住院治疗。2013年10月李某起诉与康某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故请求:一、判决与康某离婚;二、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均分,无债权、债务。 被告康某辩称,康某认为与李某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康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通过长时间了解才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也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康某外出打工赚的钱,都交给了李某,日常生活对其百般呵护,根本不存在脾气暴躁。且与李某结婚时康某及其父母四处借钱,花费几万元的彩礼,欠下巨额外债,要求李某返还彩礼70500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康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李某要求与康某离婚,康某不同意离婚。诉讼中李某提交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康某对此无异议。李某提交郏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四张,证明被康某打伤住院,对此康某有异议,认为与上次起诉时间互相矛盾,不能证明康某殴打李某的事实。李某提交(2013)郏民初字第1273号判决书,证明曾起诉与康某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康某对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庭审中康某自认从2013年9月份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诉讼中康某称给李某见面礼和彩礼共计63000元及上下车封1000元和日常收入6500元,共计70500元。康某的出庭证人康西乾虽然出庭证实给李某彩礼43000元,但其2013年12月17日的出庭证言与该次2014年12月10日的出庭证言证词不一致。李某对此不认可,称康某给其见面礼11000元(其中含有戒指钱)、彩礼10000元,没有上下车封1000元。康某对要求返还的6500元日常收入当庭放弃。诉讼中李某称现在康某家的个人物品有2套床罩、16条单子、1条夏凉被、1条毛毯。对此康某称李某在2013年9月份双方吵架后,李某已经将这些物品带走,李某亦未提交其它证据证实。庭审中康某提交“康某给李某彩礼清单”一份、康国顺借张长雪借条一张、证明给李某的彩礼钱及为结婚家庭借有外债,造成了家庭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有李某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医疗费票据,康某提交的“康某给李某彩礼清单”一份、康国顺借张长雪借条一张,证人康西乾、秦建停的出庭证词及本院调取的2013年12月17日庭审笔录和本次庭审笔录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某、康某于201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即分居生活。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家务琐事关系不睦,李某于2013年10月曾经诉至法院要求与康某离婚,郏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李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诉讼中康某要求李某返还见面礼、彩礼、上下车封共计64000元,康某的出庭证人康西乾虽然出庭证实给彩礼43000元,但其2013年12月17日的出庭证言与该次2014年12月10日的出庭证言证词不一致,对此本院无法认定。但李某自认给见其面礼、彩礼共计21000元。鉴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康某为此也造成了家庭困难。故对康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双方对彩礼数量说法不一,应酌定返还10000元为宜。李某称现在康某家的个人物品有2套床罩、16条单子、1条夏凉被、1条毛毯。对此康某称李某在2013年9月份吵架后,李某已经将这些物品带走,李某亦未提交其它证据证实,对此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李某与康某离婚; 二、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康某彩礼钱10000元; 三、驳回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卫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米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