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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分与张孝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怀分,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孝彬,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丰港乡杨庄村新塘民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怀分与被执行人张孝彬建设工程施工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怀分,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孝彬,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丰港乡杨庄村新塘民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怀分与被执行人张孝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孝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孝彬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2013)淇滨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淇滨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孝彬已履行完毕,本案已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窦立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