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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与哥伦比亚KTV酒吧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2149号 原告王帅,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哥伦比亚KTV酒吧。 负责人刘冠涛,该酒吧经理。 原告王帅与被告哥伦比亚KTV酒吧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查明被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2149号

原告王帅,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哥伦比亚KTV酒吧。

负责人刘冠涛,该酒吧经理。

原告王帅与被告哥伦比亚KTV酒吧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查明被告哥伦比亚KTV酒吧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王帅以哥伦比亚KTV酒吧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7元,退还原告王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