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2149号 原告王帅,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哥伦比亚KTV酒吧。 负责人刘冠涛,该酒吧经理。 原告王帅与被告哥伦比亚KTV酒吧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查明被告哥伦比亚KTV酒吧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王帅以哥伦比亚KTV酒吧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7元,退还原告王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