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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骗取贷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胡晓宇,1965年12月12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军分区家属院5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胡晓宇,1965年12月12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军分区家属院5号楼。
辩护人张炯,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东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涛,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
辩护人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涛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胡晓宇及辩护人张炯、黄东升,被告人王涛及其辩护人李海祯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于2014年7月14日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于2014年7月23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涛自2006年2月6日至今任被告单位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2008年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申请办理2000万元贷款过程中,王涛使用虚假的“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签名等贷款担保材料,以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签订(保)字(鹤壁)行(淇滨)支行(2008)年002号保证合同,为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的该笔贷款提供担保,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签订2008年淇滨字第0011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向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贷款2000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王涛的供述,证人李某甲、高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姜某某、宁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涛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涛并不知道保函是虚假的,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王涛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是:王涛从李某甲手中拿到贷款担保手续,王涛对担保手续的真实性并不知情,王涛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单位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申请办理2000万元的贷款。时任被告单位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王涛,在具体经办该笔贷款过程中,使用虚假的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的签名等贷款担保材料,以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年富公司)名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签订(保)字(鹤壁)行(淇滨)支行(2008)年002号保证合同,为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的该笔贷款提供51%份额的担保,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签订2008年淇滨字第0011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向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源水务公司)贷款20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涛供述:我于2007年左右任鹤源水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鹤源水务公司向鹤壁工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时,我代表公司具体办理的这个事情。当时我和工行的三个同志一起到深圳找到深圳年富公司,让他们公司为我们公司的贷款提供51%的保证。深圳年富公司的董事长李某甲当时没在深圳,他们公司的一个副总接待了我们。
2、证人高某某证言:2008年王涛在担任鹤源水务公司法人、董事长期间,鹤源水务公司在我行申请办理了2000万元贷款,其中深圳年富公司担保1020万元,鹤煤集团担保980万元。深圳年富公司对此担保实际是不知情的。张某甲给我说,当时核保时是他和张某丙、张某乙、王涛一起去的。到深圳的第二天,王涛带着他们到深圳年富公司办公的地方转了一圈,没有见到深圳年富公司的董事长李某甲,王涛说李某甲去外地了,过两天就回来,他们就回了酒店,张某甲把担保手续给了王涛。第二天,王涛说手续办好了,给了他们那份签有李某甲名字,盖有深圳年富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按照银行的规定,核保必须当面确认担保人的身份,确认身份后,现场双人面签并加盖印章,张某甲说这笔贷款的核保并没有面签。
3、证人张某甲证言:2008年鹤源水务公司向我行申请2000万元贷款,是我和张某乙、张某丙到深圳年富公司核的保。到深圳后的第二天,王涛带着我们三个到深圳年富公司大楼转了一圈,没见到董事长李某甲,王涛告诉我们说他去香港了,我们回到宾馆,王涛说这两天李某甲不在公司,让把担保合同放到他包里别丢了,等李某甲回来我们一起去找李某甲核保,我便把担保合同交给了王涛。又过了一天,王涛把签有李某甲名字、盖有深圳年富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给了我。2009年2月份的时候,深圳警方找我了解深圳年富公司核保的事,我给李某甲打电话问他是否在担保书上签名,李某甲反问我什么时候见他在担保书上签名了,我便知道这份担保合同中的李某甲签名和深圳年富公司印章是假的。
4、证人张某乙证言:我参与了2008年鹤源水务公司贷款2000万元担保的核保工作。核保需要双人面签。我、张某丙、张某甲和王涛一起到深圳的第二天,王涛和深圳年富公司的一个副总带着我们三个去核保,王涛告诉我们说董事长李某甲去香港了,没有办法核保。过了两天的一个上午,王涛把签有李某甲名字、盖有深圳年富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核保书、深圳年富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给了我们。
5、证人张某丙证言:鹤源水务公司2000万元的贷款核保是我和张某甲、张某乙一起去的。到深圳后王涛领着我们去了深圳年富公司,当时没见到董事长李某甲,王涛说他去香港了,并说等李某甲回来再签字盖章。在宾馆的时候,王涛从张某甲那里拿走了还未签名盖章的担保合同,又停了两天王涛拿着签有李某甲名字并盖有深圳年富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给了我们,同时还给了核保书和深圳年富公司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6、证人李某甲证言:深圳年富公司和我本人从来没有签过(保)字(鹤壁)行(淇滨)支行(2008)年002号保证合同,深圳年富公司也从来没有开过董事会,同意为鹤源水务公司在工行鹤壁分行贷款2000万元中的102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2008年7月31日查询公司贷款卡时发现由我公司为鹤源水务公司在工商银行鹤壁分行贷款中提供两次担保的记录,而我们从未给他们提供过担保,我问王涛是什么情况,王涛告诉我他用我公司的名字替他公司担保贷款,并私刻了我公司的公章,我让王涛抓紧时间解决这个事情,但是他不予理睬,我便于2008年12月9日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侦大队报了案。
7、证人黄某某证言:我曾经是深圳年富公司的股东,深圳年富公司没有对鹤源水务公司2008年2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过担保,王涛他们根本就没有见到李某甲本人,李某甲当时就没在深圳。深圳年富公司没有开过董事会作出同意对鹤源水务公司在工商银行鹤壁分行2000万贷款中的1020万元提供保证的董事会决议,我本人也没有在决议上签名。
8、证人姜某某证言:我从未在深圳年富公司2006、2008年为鹤源水务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加盖过公章。
9、证人宁某某证言:我证明从未在深圳年富公司2006、2008年为鹤源水务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签过名。
10、证人李某乙证言:我记得这笔贷款是2008年7月份的时候办理的,鹤煤集团为这笔贷款提供了49%的担保,当时是我和银行的人员到鹤煤集团核的保。深圳年富公司对这笔贷款提供了51%的担保,但核保时不是我去的。
1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被告人王涛提供的盖有深圳年富公司虚假公章,该公司董事长李某甲虚假签名的保证合同、贷款资料、鹤源水务公司文件。证明鹤源水务公司于2008年7月2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贷款2000万元,该笔贷款中的1020万元由深圳年富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12、鉴定意见。证明2008年淇滨字第0002号保证合同乙方盖章处“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李某甲”签名笔迹,日期为2008年6月10日董事会决议上“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印文、董事会成员签字处“李某甲”“黄某某”“宁某某”签名笔迹,日期为2008年6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核保书》保证人盖章处“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李某甲”签名笔迹,与鹤壁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提供的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李某甲的签名与鹤壁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提供的李某甲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黄某某的签名与鹤壁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提供的黄某某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宁某某的签名与鹤壁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提供的宁某某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13、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王涛自2006年2月6日任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鹤源水务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
1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涛因犯抽逃出资罪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挪用资金罪被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涛身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该笔贷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的辩护人、被告人王涛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认为,被告人王涛对贷款担保文件的真实性并不知情,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骗取贷款的故意,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经查,被告人王涛使用虚假的“深圳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签名,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有证人李某甲、黄某某、姜某某、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涛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作出判决,并与前罪实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20万元;
二、被告人王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人王涛犯挪用资金罪,抽逃出资罪,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伟
审 判 员  陈 慧
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伟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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