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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虹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虹,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虹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虹,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虹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27日,由袁某出资,伙同朱虹等人从刘伟处接手国邦公司,并到鹤壁市工商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朱虹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后袁某、朱虹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假宣传该公司投资开发商丘市夏邑县何营乡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发放传单等手段向公众宣传,以高息为诱饵,采取签订借款合同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后,袁某未将集资款用于任何生产经营,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朱虹等人非法集资共计3144000元,兑付被害人805000元,自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支付客户利息486756.5元,支付客户返利164870元,支付崔某某等人佣金19550元,支付工资等各项支出180158.3元,购买空调等物品未入账原始单据汇总支出114317.1元,孙凯等人未入账个人借条6600元,剩余1366748.1元集资款下落不明。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朱虹的供述,同案犯袁某的供述,被害人姬某某、崔某某、马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姬某某、何某某、张某、侯某某、王某某、郑某某、蔺某某的证言,借款合同,收据,鉴定意见,鹤壁市国邦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伪造的土地转让协议、意向书,国邦公司宣传页、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虹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朱虹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虹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7日,由袁某(另案处理)出资,伙同被告人朱虹等人接收了从刘伟手中转让的河南国邦置业有限公司,并到鹤壁市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朱虹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后袁某、朱虹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假宣传该公司投资开发商丘市夏邑县何营乡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发放传单等手段向公众宣传,以高息为诱饵,采取签订借款合同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从开始非法集资直到案发,袁某、朱虹未将集资款用于任何生产经营项目,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经司法会计鉴定,袁某及被告人朱虹等人非法集资共计3144000元,兑付被害人805000元,支付未兑付本金客户利息422640元,返利141770元,剩余1774590元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虹的供述:河南国邦置业有限公司以前是别人的,在2012年6月30日办理了正式移交手续,过户给我当法人代表,还有一个股东叫李新民,还有一个监理叫什么名字我忘记了,工商登记上可以查到。在工商登记上,我的股份占40%,李新民占60%。公司的实际老板是袁某,我没有出钱,是袁某他们联系商量过户给我们的,包括股权的转让。2012年7月5日我们找来鹤壁的老年腰鼓队,挂横幅,写着庆祝商丘城乡改建开业,大致是这个意思。敲了有一个多小时,发有传单,宣传我们有项目,让群众往公司存钱,给利息,利息是2分到3分5,当天就存进来六七万元。后来就这样吸收存钱了。2013年3月18日,当时公司已经不行了,袁某一直让我在公司撑着,安抚存款群众,不让闹起来,后来我看实在顶不住了,我就找个机会离开鹤壁了,换了手机号,在安阳偏僻地方租个房子,后来我去邯郸住了一段时间,然后我去郑州通过中介公司找了个保姆的工作,平时也不出门,直到昨天被抓住。
2、证人袁某的证言:河南国邦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朱虹,我是老板,我从安阳找了张玲当会计,这个公司是我在2012年6月份以160万的价格从刘伟(通过一个熟人李爱国介绍认识的)手中过户过来的,过户给我时朱虹是法人代表,股东是李新民,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就是房地产开发,没有其他业务,当时刘伟说公司正谈着项目,我接手之后马上就能接着干项目,谈好之后我就带人过来接手了。当时说的是两个项目,一个就是公司里摆着沙盘的,商丘的项目,另外一个项目是在公司附近。后来发现这两个项目都是虚假的。公司的员工蔺某某给一些老客户打电话让他们介绍新客户,往公司里存钱,介绍一个就返一人的现金,返现金多少不等,有200元的,有500元的,有1000元的。公司的接待人员也会宣传让他们的亲戚朋友往公司存钱。因为付的利息多,加上给客户回扣,有时存进来1万元,给客户利息、返点,给介绍人回扣,加上送的平板电脑、电饭锅、电脑等礼品,算下来差不多快七八分的利息了,半年本金加利息就翻翻了。
从我接手公司到倒闭一共吸收了200多万,刘伟拿走35万,说好的每天吸收的钱他拿走一半。公司给我之后,我替刘伟兑付了他吸收的40多万,等于说光刘伟就得了70多万。其他的用于付利息、礼品、给客户的回扣,还有吃喝花销。后期吸收的钱不够兑付前来要钱的客户,我把我的大众途锐和福特房车都抵押出去,借了110万元我给客户兑付了一部分,给了会计一部分也兑付给客户了,余了几万元买了一辆桑塔纳车公司用,这个车现在也被公安局扣了。后来实在兑付不动了,我就跑了。朱虹是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出资,那个时候我帮她还过几次钱,她也比较感激我,她说她以后跟着我,我开公司啥了给我帮个忙,她的能力也可以,会说。当法人代表这个事是她自己主动说的,她的意思是其他的活儿干不了,法人代表可以,能撑这个门面。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现任淇滨区大八角村支书,我们村没有和新农村改造项目和国邦置业公司签订过协议。我们村通过管委会在2011年10月30日和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农村改造合同。从国邦公司发现的公章不是我们村的。收到700万元的收据及土地转让合同,这些不是我们村签的。
4、证人姬某某的证言:我任夏邑县何营乡人大主任,何营乡何土楼村在他们村的可耕地改变土地性质建了一个新村,这个新村刚开始建设时,鹤壁的人和我们本地的开发商合伙干,还签了协议,在我们本地还进行过宣传,后来我们本地的开发商觉得鹤壁市的人资金到不了位,合作不成,所以在签了合同后还没有开始干时就不再合作了,由我们本地的开发商自己干了,鹤壁的人都走了。
5、证人何某某的证言:我现任夏邑县何营乡土楼村委会主任。我们村有新农村改造项目。2008年政府确定新农村改造项目,2011年开始筹备,2012年7月份动工。2010年12月份左右,期间一个自称是公司总经理的侯树林,他带了三四个人,陆续来了几次,也说要和我共同开发该项目,并说要投资一二百万,当时也和我签订了一个协议,意思是共同投资开发该项目。侯树林陆续在这里住了几个月,但一直拿不出投资的资金,最后也没有弄成。和侯树林一块来的一个女的,叫什么虹的,曾经提出和我搞投资公司,吸收附近群众的存款。袁某来过,但叫啥不清楚。
6、证人郑某某的证言:2012年7月份开始我到国邦公司上班,法人是朱虹,老板是袁某。刚开始是一个叫蔺某某的负责的,后来是袁某。蔺某某是替前任老板收钱的,每天拿走一部分钱给前任老板。我到公司时蔺某某就给我说过,只要把钱记清就行了,收了多少钱,哪一天利息到期了,不让我问那么多,平时负责的就是蔺某某。可能是前任老板把公司转给袁某后,钱没收够,蔺某某是前任公司的人,所以每天拿走一部分钱,钱拿够了,蔺某某就走了。公司经营的项目,我听说是商丘的房地产,公司组织人去过,还有濮阳的房地产,其他的我记不清了,对外宣传的是这样,真实情况我不知道。公司宣传说用在房地产了,吸收客户的钱搞项目的。印刷了一些传单,让前台去发放。门口有个大牌子,上面写的如何存款,利息是多少,找一帮腰鼓队的人敲了半天,传单的内容存多少钱给多少利息。利息有3分月息,有3.5分的,有2.5分的,都是先付利息。朱虹平时不来公司,就是来公司也是在公司看看,转转就走了。公司的事平时都是张玲负责安排的。我记得袁总(袁某)有一次临下班时召集我们到一块说过,他不在的时候,有啥事给朱总说。当时的原话我记不住了。朱总也说要我们好好干,跟着袁总一定能干好什么的。
7、证人侯某某的证言:我是2012年5月份去国邦置业有限公司上班的。2013年3月初才不干了。主要负责前台接待客户,按照公司的安排,给客户解释存款利息、公司投资项目之类的问题。我们知道该公司的老板是袁某,但他一般不来,公司日常业务是张玲负责,会计有两人,张玲和王某某,前台接待有我和侯某某、张某,公司有两个副经理是韩杰和孙凯。法人是朱虹,很少见她。我们只是按照公司副经理韩杰、孙凯、张玲给我们交待的如果有客户来存款,咨询公司有什么投资项目的话,就说公司在商丘市有房地产项目和濮阳市有房地产项目,但具体是否有这些项目,我就不清楚了。存款利率给客户介绍按照月息存三个月按照1.5分的利息,存六个月按照月息2.5分的利息,存一年按照月息3分,另外存3至5万,额外有奖励3000元,存6万至10万,额外有奖励5500元。上门接待客户存钱有提成,但很少,十几块钱或几十块钱。我在该公司上班期间提成一共有一千多元钱,一般在5万元以上都直接找经理办理了。朱虹平时不来公司,就是来公司也是在公司看看,转转就走了。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是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3月份在国邦置业有限公司上班。我主要是在前台和郑某某,张某负责接待来公司的客户,向客户介绍国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利率以及向客户介绍该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存款6个月是按照月息二分五的利率支付,存款12个月是按照月息三分的利率支付,提前一个月支付客户利息。我只知道濮阳市香港街开发项目,商丘市夏邑县新农村改造安置房,但详细情况我就不清楚了。这些项目是公司老板袁某给我们说的,让我们带客户去看的这些项目。去年12月份按照公司安排我和张某带客户去过濮阳“香港街”项目那里看过,这个项目在下高速不远,当时就是一片地,也没个人,简单看了看就走了。商丘的项目我没有去过。除了前台接待我们三个以外,还有现金会计张玲,另一个会计王某某只负责走账,老板是袁某。副经理两个一个叫孙凯,一个叫韩杰。法人代表叫朱虹,朱虹天天到公司看看就走了,二楼很多办公室,我不知道她是在哪间办公,朱虹和袁总的关系挺好的,公司有啥事,袁总说过找这个姨就好了。朱虹有时也会给客户讲讲公司情况什么的,详细的我就不知道了。公司刚开始是蔺某某负责,每天吸收的现金都给了蔺某某,后来袁某负责时,我把钱给了张玲,张玲拿去给袁某了。
9、被害人姬某某、崔某某、马某某、程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了被害人在看到国邦公司的宣传后,在国邦公司存钱,到期后没有兑现的情况。
10、借款合同、收据。证实了国邦公司以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群众非法集资的事实。
11、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袁某、朱虹等人非法集资共计3144000元,兑付被害人805000元支付未兑付本金客户利息422640元,返利141770元。
12、鹤壁市国邦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实国邦公司工商登记及股东变更的情况。
13、伪造的土地转让协议、意向书。证实两份有法人代表朱虹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与栗启云、大八角村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经核实均系伪造。
14、国邦公司宣传页。证实国邦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宣传非法集资的情况。
15、侦查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朱虹案发后在外潜逃,逃避返还集资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虹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的方法骗取群众信任,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集资款项未用于生产经营,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虹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犯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虹伙同他人采取虚构投资项目,高息诱惑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朱虹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虹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虹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
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伟
审 判 员  王尊贤
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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