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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科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除权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催字第6号 申请人廊坊科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正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贝,男,1991年9月1日出生。代为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申请人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催字第6号
申请人廊坊科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正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贝,男,1991年9月1日出生。代为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申请人廊坊科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为3130005131941361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廊坊科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廊坊科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郝海玉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