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催字第6号 申请人廊坊科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正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贝,男,1991年9月1日出生。代为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申请人廊坊科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为3130005131941361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廊坊科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廊坊科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郝海玉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超 |